哈尔滨创业服务网 南岗区 哈尔滨市南岗区促进产业发展扶持措施(试行)

哈尔滨市南岗区促进产业发展扶持措施(试行)

第一条 政策依据和目的意义。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生产性服务业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升级的指导意见》(国发〔2014〕26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8号)、《国务院关于印发<中国制造2025>的通知》(国发〔2015〕28号)、《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实施新一轮东北振兴战略加快推动东北地区经济企稳向好若干重要举措的意见》(国发〔2016〕26号)、《国务院关于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7〕5号)等文件精神和省、市相关要求,紧紧围绕南岗区经济发展战略布局,扶持重点产业集聚、升级、壮大,支撑全面振兴全方位振兴,推动区域经济高质量发展,结合南岗区实际和产业发展需要,制定本措施。

第二条 扶持原则和基本要求。本措施重点扶持高新技术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文化旅游产业和现代服务业发展,积极推动传统产业转型升级,鼓励发展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原则上不扶持房地产开发等限制性产业。企业应在南岗区注册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且承诺10年内主体和主营业务不外迁。政策兑现资金纳入区财政支出预算,年底受理企业兑现政策申请,次年初由相关部门按程序考察评审、拨付资金。符合本措施规定的同一项目、同一事项不能兼得,按照就高不重复计算原则给予扶持,另有规定的除外。以资金方式扶持奖励的涉税支出由获得资金企业、机构和个人自行承担。

第三条 扶持新引进产业项目。新引进落地的产业项目,在省、市支持到位前提下,南岗区根据具体产业类别和投资规模,将土地出让区级收益部分按照相应比例对项目单位给予一次性扶持。(1)区重点产业项目,列入省、市产业发展规划或固定资产投资规模5亿元(含5亿元)以上的,按照土地出让区级收益部分100%的比例兑现给项目单位;固定资产投资规模1-5亿元(含1亿元)的,按照土地出让区级收益部分80%的比例兑现给项目单位;固定资产投资规模5000万元-1亿元(含5000万元)的,按照土地出让区级收益部分70%的比例兑现给项目单位;固定资产投资规模5000万元以下的,按照土地出让区级收益部分60%的比例兑现给项目单位。以上固定资产投资完成额以实际入统数为准。(2)区重点产业项目以外,符合市政府鼓励类发展方向的一般产业项目,按照土地出让区级收益部分50%的比例兑现给项目单位。

第四条 扶持新引进重点企业。符合南岗区产业发展方向的新注册、新迁入(市外)企业,达产后年度对本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达到50万元以上,根据不同企业类型连续3年按照地方经济发展贡献的相应比例给予扶持。2019年1月1日之后新注册、新迁入(市外)企业,科技类按80%扶持,工业类按60%扶持,服务外包、电子商务、文化旅游和会展等商贸类按50%扶持。

第五条 扶持总部经济发展。世界500强企业新设立的区域总部或跨国公司,中国500强、中国民营500强和大型央企新设立的东北地区或黑龙江总部,其他外资企业、内资企业新设立的企业总部或区域总部投资到位达到一定规模的(外资企业要求资金到位1000万美元以上,内资企业要求总投资额达到2亿元人民币以上),一次性给与100万元奖励;在南岗区新设立的企业总部或区域总部,连续3年按照年度对本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的50%给予扶持;对已有企业总部或区域总部,每年按照年度对本区地方经济发展新增贡献的30%给予扶持。本措施所指企业总部是指在南岗区注册,对其控股企业或分支机构行使管理和服务职能的企业法人机构,有下属分公司或子公司;区域总部是指设立负责省域或省域以上企业经营活动的全资子公司或者分公司。南岗区企业总部和区域总部具体认定标准另行制定发布。

第六条 扶持楼宇经济发展。鼓励运营单位利用闲置楼宇资源集聚发展数字经济、平台经济、研发经济、文创旅游经济等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对经备案的单体1000平方米以上,年度对本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强度达到每1000平方米50万元以上的,对楼宇运营单位给予奖励。奖励由两部分构成:(1)楼宇内新注册、新引进(市外)企业年度对本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的60%奖励给运营单位(连续三年);(2)楼宇内其它已有企业年度对本区地方经济发展新增贡献的50%奖励给运营单位(每年)。楼宇运营单位与入驻企业的奖励分成自行协商确定,楼宇内所有企业不再享受本措施中与地方经济发展贡献相关联的其它扶持政策。

第七条 扶持工业企业发展。统计新达到规模以上的工业企业,连续3年按年度对本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的30%比例给予扶持;对已有规上工业企业,每年按照地方经济发展新增贡献的20%给予扶持。

第八条 扶持科技企业发展。对新认定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对复审通过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给予5万元奖励;对证书有效期内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每年按照地方经济发展新增贡献的30%给予扶持。

第九条 扶持商贸企业发展。年主营业务收入达到1亿元以上且同比增长6%以上的商贸类企业,每年按照年度对本区地方经济发展新增贡献的20%给予扶持。

第十条 扶持企业贷款融资。对工业和科技型企业,年度新增单笔贷款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或知识产权质押贷款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按照企业年度实际支付贷款利息的50%给予补贴,总补贴上限为100万元,且年度补贴金额不超过企业对本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总额。

第十一条 扶持企业进驻园区。入驻南岗高科技产业园区的企业,年度对本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超过房租的,按照实缴房租连续3年给予扶持。企业应为2019年1月1日之后新注册或新迁入(市外)南岗高科技产业园区,属于工业类或科技类企业,符合新型工业化、节约环保、循环经济安全生产要求。

第十二条 扶持企业创新发展。对年研发投入50万元以上的企业择优给予20-30万元的研发投入后补助扶持。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1)在科技部门备案登记为科技型企业;(2)企业连续两年销售收入增长率在10%以上;(3)近三年授权专利1项以上(发明或实用新型),或软件著作权1项以上;(4)企业年研发投入50万元以上,且占当年企业销售收入的5%以上。年研发投入50万元—100万元的,补助20万元;年研发投入100万元—200万元的,补助25万元;年研发投入达到200万元以上的,补助30万元。

第十三条 扶持科技成果转化。对高校院所专家人才、教师团队通过创办企业转化科技成果和企业购买承接高校院所科技成果实现产业化的,择优给予10 -20万元扶持。(1)自主转化成果:成果限于国内外高校和科研院所成果(不包括企业和个人成果),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创办企业为近三年内注册,高校院所专家人才、教师团队所占股份不低于50%(含技术入股),所转化成果已实现产品化并经专家组评审论证(委托哈尔滨市科技评估中心进行评价打分)确认具有先进性和实用性,综合评价排序后择优给予10-20万元扶持;(2)购买承接成果:企业近两年与高校院所签订正式转让合同或合作协议,科技成果实现产品化,择优对已取得一定经济效益、市场前景好的给予扶持。转化成果实现销售收入50-100万元的扶持10万元,实现销售收入100-200万元的扶持15万元,实现销售收入200万元以上的扶持20万元。

第十四条 扶持人才创新创业。对科技人员、大学生领办创办科技企业满一年以上,按企业规模、科技含量、发展潜力等,择优给予5-10万元扶持。应具备以下条件:(1)科技人员是高校院所教师及科研人员(在职或离职不超过三年),大学生是全日制本科以上在校生或毕业5年以内的大学生;(2)企业注册成立满一年以上五年以内,科技人员、大学生为企业法人或者占股份50%以上;(3)经专家组评审论证(委托哈尔滨市科技评估中心进行综合评价打分)确认具有一定科技含量、发展潜力。企业年收入50万元-100万元的给予5万元扶持,企业年收入100万元-200万元的给予8万元扶持,企业年收入200万元以上的给予10万元扶持。

第十五条 扶持创新载体建设。经区级备案(依据《南岗区孵化器、众创空间备案管理办法》)的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经审定符合一定条件的给予相应政策扶持。(1)新备案扶持:新备案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正常运营一年以上,通过年度绩效评价(按照《南岗区孵化器、众创空间绩效评价指标体系》执行)的,给予孵化器30万元扶持,给予众创空间15万元扶持。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给予孵化器40万元扶持、给予众创空间20万元扶持:①孵化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②孵化面积3000平方米以上的专业孵化器;③引进国内知名品牌或运营团队(国家考核评价优秀)。(2)提档升级扶持:对科技部门首次备案为市级、省级、国家级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50万元扶持;(3)绩效评价奖励:对已备案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每两年进行一次服务绩效评价(按照《南岗区孵化器、众创空间绩效评价指标体系》执行),对评定为良好和优秀的孵化器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奖励,对评定为良好和优秀的众创空间分别给予3万元、5万元奖励;(4)改扩建扶持:对社会力量改(扩)建存量房产建设孵化器(众创空间),实际投资达到100万元以上的(改扩建工程有正规招投标手续,工程验收通过投入使用),按其实际改扩建支出额的30%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一次性扶持。

第十六条 扶持企业出孵落地。对达到出孵标准,从孵化器毕业留在南岗区继续发展的科技型企业,自出孵年度起连续三年按照地方经济发展贡献额度(每年地方贡献需达到10万元以上)的100%给予扶持。

第十七条 奖励突出贡献人才。对南岗区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专家人才,其子女和孙子女(外孙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根据其意愿,经区政府审定,可统筹安排到南岗区相应学校就读。突出贡献专家人才标准为:(1)在南岗区工作的中国工程院院士、中国科学院院士、“长江学者”、国家“千人计划”专家、国家“万人计划”专家、“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等专家人才。(2)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省优秀中青年专家和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享受国务院津贴、省政府津贴专家,省级重点领军人才、市级重点领军人才和市级领军人才,市长特别奖获得者,经市人社部门认定的高层次引进人才,以上专家人才在南岗区注册成立科技公司(占股33%以上)满两年且公司年度对本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达到10万元以上。

第十八条 奖励突出贡献企业。对南岗区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企业,经区政府审定,对企业员工子女入学给予政策支持。突出贡献企业标准为:(1)南岗区重点产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完成5亿元以上。(2)南岗区一般产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完成10亿元以上。(3)新引进落地世界500强企业、中国500强企业、中国民营500强企业设立的总部或区域总部。(4)新引进的境外(含港澳台地区) 项目,总投资额达到1100万美元以上,且第一年实际资金到位超过500万美元;新增资金1100万美元以上,到位达到80%以上。(5)年度对本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达到500万元以上的企业(不含房地产企业)。(6)在国内外主板和中小企业板、创业板、科创板新首发上市的南岗区企业。

第十九条 奖励招商项目引荐人。为南岗区招商引资和产业项目落地做出突出贡献,且对本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额度超过50万元的各商会、协会、机构和个人(不包括体制内人员,仅指社会工作人员),经审定,按照落地企业项目年度对本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每50万元奖励5万元的标准,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奖励。具体奖励细则另行制定发布。

第二十条 承诺要求和责任说明。政策兑现申报单位要以《承诺书》的形式保证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获得本措施政策扶持的企业如违反承诺(因不可抗力原因除外),南岗区财政部门收回全部扶持。企业如有弄虚作假骗取扶持的行为,一经查实,对已拨付的扶持予以收回,并取消企业三年申报扶持资格,情节特别严重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本措施中的条款如与国家、省市相关法律法规不符,按国家、省市法律法规执行。本措施由南岗区工业信息科技局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南岗区促进产业发展扶持办法(试行)的通知》(哈南政办规〔2019〕4号)同时废止。

 

本文来自网络,不代表哈尔滨创业服务网立场,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s://www.0451zhuce.cn/2022/05/25/3360.html

作者: 南岗区

发表回复

联系我们

联系我们

0451-81350001

在线咨询: QQ交谈

邮箱: dai@lr5.com

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9:00-17:30,节假日休息
添加企业微信:在线客服
关注微信
微信扫一扫关注我们

微信扫一扫关注我们

返回顶部
首页
联系我们
我要注册
在线咨询
优惠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