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质认定

资质认定插图

ICP经营许可证:


互联网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许可证,即网站ICP经营许可证,也叫网站ICP许可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9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292号《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国家对提供互联网信息服务的ICP实行许可证制度。
从而,ICP证成为网站经营的许可证,经营性网站必须办理ICP证,否则就属于非法经营。因此,办理ICP证是企业网站合法经营的需要。ICP许可证由各地通信管理部门核发。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互联网文化活动分经营性和非经营性两类。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指以营利为目的,通过向上网用户收费或者电子商务、广告、赞助等方式获取利益,提供互联网文化产品及其服务的活动。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指不以营利为目的向上网用户提供互联网文化产品及其服务的活动。
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60日内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备案。
对申请从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批准的,核发《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并向社会公告;不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从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经批准后,应当持《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按照《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到所在地电信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sp经营许可证:


SP经营许可证简称SP证,SP证是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简称。分为全网SP证和地网SP证。申请经营许可证是在工信部申请,全网SP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是5年,全网SP许可证在工信部办理全网SP续期,地网SP许可证在各省通信管理局办理地网SP续期。

 


 

IDC经营许可证:


IDC是对入驻(Hosting)企业、商户或网站服务器群托管的场所;是各种模式电子商务赖以安全运作的基础设施,也是支持企业及其商业联盟(其分销商、供应商、客户等)实施价值链管理的平台。IDC经营许可证互联网信息服务可分为经营性信息服务和非经营性信息服务两类。

 


 

EDI许可证:


(Electronic Data Interchange)又称EDI经营许可证,也称EDI证,是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中的在线数据处理与交易处理业务,按照《电信业务分类目录(2015版)》属于第B21类增值电信业务的范畴,具体是指是指利用各种与公用通信网或互联网相连的数据与交易/事务处理应用平台,通过公用通信网或互联网为用户提供在线数据处理和交易/事务处理的业务。在线数据处理与交易处理业务包括交易处理业务、电子数据交换业务和网络/电子设备数据处理业务。
简单的来说就是指利用各种与通信网络相连的数据与交易、事务处理应用平台,通过通信网络为用户提供在线数据处理和交易、事务处理的业务。具体你也可以点击下方小卡片,咨询我们专业老师:

 


 

ISP许可证:


本词条由“科普中国”科学百科词条编写与应用工作项目 审核 。
通信术语中的许可证指的是ISP(互联网服务提供商)许可证和ICP(互联网内容提供商)许可证。ISP许可证是指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的单位,是增值电信业务中的移动网信息服务业务资质。ISP许可证可分为全网ISP许可证、地网ISP许可证。经营性网站必须办理ICP许可证,否则就属于非法经营。

 


 

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343号令《出版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新闻出版总署第20号令《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七条、第十一条;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19号文)和《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50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27号文)

 


 

全网呼叫中心许可证:


全网呼叫中心指的是可以针对全国使用的呼叫中心许可证,呼叫中心是可以有很多种划分的,包括了按照规模划分、按照技术划分、按照用途划分等等。呼叫中心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按照许可范围的不同也可以分为全网呼叫中心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和地网呼叫中心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全网呼叫中心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需要经过国家工信部的审批,持有全网呼叫中心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企业理论上是可以在全国的范围内开展业务的。而地网呼叫中心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则是需要经过省市的通信管理局的审批,企业办理了地网呼叫中心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就可以在全省的范围内开展呼叫中心业务。

 



互联网出版许可证:


互联网出版许可证为了加强对互联网出版活动的管理,保障互联网出版机构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国互联网出版事业健康、有序地发展,没有它将会有许多的处罚。

申请流程:
申请从事互联网出版业务就需要办理互联网出版许可证,申请该项资质时申请者应该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新闻出版总署审批。互联网出版业务主要包括:互联网图书、互联网学术出版物、互联网文学出版物、互联网教育出版物、互联网地图、互联网游戏出版物、互联网报纸、互联网杂志、互联网音像出版物、互联网电子出版物、手机出版物。
申请条件:
从事互联网出版业务,除符合《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以外,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确定的出版范围;
二、有符合法律、法规的章程;
三、申请互联网出版许可证办理单位有必要的编辑出版机构和专业人员;
四、有适应出版业务需要的资金、设备和场所;
五、符合全国互联网出版机构总量、结构、布局的规划。
申请材料:
1、新闻出版总署统一制发的《互联网出版业务申请表》。
2、单位的概况。
3、技术和管理人员清单及不少于10人身份证、学历/职称复印件。
4、申请互联网出版许可证办理的单位必须至少5名专业编辑人员(含2名或2名以上中级编辑)专业职称证明和身份证明复印件。
5、房产证及有效期不少于一年的租赁合同复印件。
6、申办单位最近两年的验资报告或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复印件。
7、申办互联网出版许可证单位的公司章程复印件及股权结构及股东的有关情况说明。
8、已取得相关省级主管部门同意的前置审批文件或保证书。
申请地点:新闻出版总署
审批时限: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由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书面通知主办者;批准的,颁发《互联网出版许可证》。不批准的,说明理由。

国内多方通信服务许可证:
编号为B22,俗称b22许可证,是增值电信业务许可证的一种,如开展电话会议、视频会议等远程服务的企业就需要申请国内多方通信服务许可证。
国内多方通信服务许可证是企业合法开展业务的重要凭证,同时,纵观整个市场,目前提供云视频会议服务的公司不少,但很多企业尚未取得多方通信的牌照,不规范开展其电信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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