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创业服务网 呼兰区 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呼兰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呼兰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哈呼政办发〔2023〕16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所属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呼兰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9月11日

 

呼兰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机制,明确政府和部门在应急预案实施中的职责,切实做好全区突发环境事件防控和处置工作,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损失,保障公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生态环境安全。

1.2 工作原则

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坚持以人为本、积极预防,统一领导、分类管理,属地为主、先期处置,部门联动、社会动员的原则。

1.3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黑龙江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哈尔滨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哈尔滨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有关文件,制定本预案。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发生在呼兰行政区域内,由区政府负责处置或参与处置的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的应急响应。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引发的次生突发环境事件,若应急处置首要任务为现场抢险救援,应按照《哈尔滨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试行)》组织实施应对工作。

已发布专项应急预案的,优先执行专项应急预案。辐射污染事件应对工作按照《呼兰区辐射事故应急预案》规定执行;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按照《呼兰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规定执行;自然灾害导致的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按照《呼兰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保障预案》规定执行;输油管道破裂导致的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按照《呼兰区输油管道突发事故应急预案》规定执行;危险化学事故导致的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按照《呼兰区危险化学事故应急预案》规定执行。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区指挥部组成与职责

2.1.1 区指挥部组成

当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成立呼兰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区指挥部),负责领导、组织和协调全区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

总指挥:区政府区长或受区长委托的副区长

常务副总指挥:区政府分管生态环境工作的副区长

副总指挥:区政府环保专班主任、区生态环境局局长

成员单位:区委宣传部、区委政法委、区委网信办、区政府办、区发改局、区教育局、区工信科技局、区公安分局、区财政局、区资源规划规分局、区生态环境局、区住建局、区交通局、区水务局、区农业农村局、区林草局、区商务局、区文体广旅局、区卫健局、区应急局、区市场监管局、区城管执法局、区消防大队,区交警大队,事涉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必要时可及时将其他相关单位纳入指挥部。

2.1.2 成员单位职责

区委宣传部:负责统一协调突发环境事件宣传报道和相关舆情的应急处置工作。

区委政法委:牵头突发环境事件引发的社会稳定工作。

区委网信办:做好相关舆论宣传工作。依法开展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配合责任主体部门开展互联网舆论引导工作。

区政府办:负责向市政府和区领导报送事件相关信息;协助区政府领导做好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区发改局:负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石油长输管道污染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区教育局:负责全区中小学校的应急宣传教育工作,指导受灾学校师生员工紧急避险和疏散工作。

区工信科技局:负责指导工业和重点行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会同有关部门推动安全生产、应急产业发展;参与处理一般及以上安全事故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协调工业企业采取紧急措施,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临时停产或限产,减少污染物排放;协调电力、电信运营企业做好电力、通信应急保障。

区公安分局:对突发环境事件中涉嫌犯罪的嫌疑人进行立案侦查;根据现场指挥部要求,对事件现场和影响区域实施治安警戒,维护现场秩序;组织事件可能危及区域内的人员疏散撤离,负责对人员撤离区域的治安管理;负责危险化学品公共安全管理,参与因剧毒化学品造成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区财政局:按照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原则,负责区直单位应承担的突发环境事件预防、预警、应急处置工作的经费保障。

区资源规划分局:配合相关部门开展对地质灾害引起的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监测和处置工作;根据应急工作需要开展应急测绘。

区生态环境局:负责牵头协调一般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参与组织较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根据区指挥部部署,组织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环境损害评估工作;按规定报告和通报突发环境事件有关信息;配合市生态环境局做好环境应急专家库的建设,建立环境应急专家组,为合理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区住建局:负责协助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负责建筑工地泥浆、粉尘等污染事故的应急处置;协调应急处置所需的工程机械设备、人员及相关工程技术支持;指导临时避难场所建设。

区交通局:负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道路水路运输市场突发环境事件及轨道交通、出租汽车、网约汽车、轮渡船等城市公共交通领域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区水务局:配合做好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的处置工作;负责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中水文数据的采集,配合提供污染区域河流相关水文信息;利用现有蓄水工程配合开展合理调度。

区农业农村局:负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农业、渔业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和应急处置;负责对国家重点保护的动植物物种资源破坏事件实施处置;配合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对农业、渔业生产造成的影响和资源破坏评估。

区林草局:负责对国家重点保护的动植物物种资源破坏事件实施处置;配合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对森林、草原、湿地、陆生野生动物等造成损害的应急处置、调查、评估和恢复工作。

区商务局:协调应急救援物资调配;组织重要生活必需品的市场供应。

区文体广旅局:配合相关部门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组织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对文旅产业造成影响的调查和评估工作。

区卫健局: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受伤(中毒)人员现场急救、转诊救治、洗消和卫生防疫等紧急医学救援工作;负责事故可能危及区域内生活饮用水的卫生监督。

区应急局:负责组织、协调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救援工作及突发环境事件受伤人员的转移安置工作。

区市场监管局:负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食品安全事件、特种设备事故、药品安全事件引发的次生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组织开展有关事故调查。

区城管执法局:负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城市供水、排水、污水处理生产安全事故引发的次生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负责道路桥梁、市容环卫等市政设施损坏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监督垃圾处置企业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组织做好相关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

区消防大队:负责突发环境事件引发的火情救援。

区交警大队:负责指导、协调事发地交通管制,协助开展人员疏散工作,保障运送伤病员、应急救援人员、物资、装备、器材车辆优先通行。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构建统一领导、责任明确、运行高效的环境应急管理工作体制和机制;配合有关部门加强调查和监管,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环境风险防范、突发环境事件救援队伍建设和应急物资储备工作;配合有关部门组织突发环境事件污染区域人员撤离和临时安置;在区指挥部领导下,承担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具体任务。

本预案未列出的其他部门和单位应根据区指挥部的指令,按照本部门、本单位职责和应急处置工作需要,依法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相关工作。

2.1.3 区指挥部办公室

区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区生态环境局,负责协调和日常管理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区生态环境局局长兼任。主要职责包括:

(1)贯彻执行区政府和上级部门有关应急工作的方针、政策,认真落实国家、省和市有关环境应急工作的指示和要求;

(2)建立和完善环境应急预警机制;

(3)提出启动和终止应急响应建议,发布相关文件;

(4)综合协调全区各级环境应急管理体系建设及应急演练;

(5)受理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传达指挥部及上级部门指令;

(6)负责与国家、省、市突发环境事件指挥部及其成员单位的信息沟通;

(7)组织协调有关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

(8)落实区指挥部的决定事项。

2.2 现场指挥部组成与职责

2.2.1 现场指挥部组成

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区指挥部根据应对工作需要成立一个或多个现场指挥部,组织指挥事发现场的应急抢险、污染处置工作。现场指挥部指挥长由区指挥部指定的负责同志担任,负责事发现场的应急指挥与协调。

现场指挥部设立抢险救援、污染处置、应急监测、医疗救援、应急保障、新闻宣传等现场应急工作组,各负其责开展现场应急工作。

2.2.2 现场应急工作组职责

(1)抢险救援组。由区应急局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牵头,事涉地政府和应急抢险救援专家等组成。组织、协调、指导引发突发环境事件的生产安全事故的现场应急抢险救援,搜救受伤及被困人员;采取有效措施迅速切断现场(厂内)污染源,防止泄漏物向重要目标或厂外环境敏感区扩散。

(2)污染处置组。由区生态环境局牵头,区应急局、区公安分局、区交通局、区水务局、区农业农村局、区林草局、事涉地乡(镇)街道和环境应急专家等组成。组织开展调查,收集汇总相关数据,进行技术研判和事态分析,确定重点防护区域;组织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污染事态恶化,及时消除或减轻已经造成的环境污染。

(3)管控管制组。由区公安分局牵头,区指挥部相关成员单位配合,组织建立现场警戒区和交通管制区域,疏散转移受威胁人员至安全紧急避险场所。

(4)应急监测组。由区生态环境局牵头,区市场监管局、区资源规划分局、区住建局、区水务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卫健局、区林草局、区气象局等部门配合,根据污染物种类、性质以及当地气象、自然、社会环境等状况,组织开展应急监测,提供监测数据,为专家咨询组分析确定污染程度、范围、污染扩散趋势、可能产生的影响及区指挥部应急决策提供依据。

(5)医疗救治组。由区卫健局牵头,区指挥部相关成员单位配合,组织开展伤病员医疗救治,提供应急心理援助;指导和协助开展受污染人员的去污洗消工作;提出保护公众健康的措施建议。

(6)应急保障组。根据政府部门职责分工,由区指挥部指定部门牵头,区指挥部相关成员单位配合,组织做好环境应急救援物资及临时安置重要物资的紧急生产、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工作;为现场应急处置工作人员提供食宿等基本生活保障以及必要的交通、通讯、防护等工具器材,保障应急处置通讯畅通;及时组织调运重要生活必需品,保障群众基本生活和市场供应。

(7)新闻工作组。由区委宣传部牵头,区指挥部相关成员单位配合,负责组织发布事件进展、应急工作情况等权威信息;收集分析国内外舆情和社会公众动态,加强媒体和互联网管理,正确引导舆论,及时澄清不实信息,回应社会关切;通过多种方式普及相关知识。

(8)社会稳定组。由区委政法委牵头,指挥部相关成员单位配合,负责加强受影响地区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哄抢物资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强转移人员安置点、救灾物资存放点等重点地区治安管控;做好受影响人员与涉事单位、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防止出现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加强对重要生活必需品等商品的市场监管和调控,打击囤积居奇行为。

2.3 专家咨询组

由区生态环境局牵头,指挥部相关成员单位配合,由高校、科研机构、企事业等有关单位的专家组成,负责污染物性质、污染范围、危害程度的快速确定工作,提出污染应急处置等工作建议;必要时出席新闻发布会,并负责权威解释工作。

3 预警和预防机制

3.1 信息监测

各乡(镇)、街道及相关部门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根据各自职责分工对行政区域内外气象、自然灾害预警、环境监测等信息进行综合分析、风险评估和汇总整理。

3.2 风险防控

政府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监督管理,督导相关企业事业单位严格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企事业单位应当落实环境安全防控主体责任,开展环境风险隐患排查和治理,健全风险防控措施,消除环境风险隐患。按照有关规定开展环境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在当地生态环境部门备案。

3.3 预警

3.3.1 预警分级

对可以预警的突发环境事件,按照事件发生的可能性大小、紧急程度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将预警分为四级,预警级别由低到高分别为Ⅳ级、Ⅲ级、Ⅱ级、Ⅰ级,颜色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表示。

Ⅰ级(红色)预警:情况危急,可能发生或引发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或事件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造成重大危害的。Ⅰ级(红色)预警由省政府根据国务院授权发布。

Ⅱ级(橙色)预警:情况紧急,可能发生或引发重大突发环境事件;或事件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造成更大危害的。Ⅱ级(橙色)预警由省政府负责发布。

Ⅲ级(黄色)预警:情况比较紧急,可能发生或引发较大突发环境事件;或事件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造成较大危害的。Ⅲ级(黄色)预警由市政府发布。

Ⅳ级(蓝色)预警:存在重大环境安全隐患,可能发生或引发一般突发环境事件;或事件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造成公共危害的情况。Ⅳ级(蓝色)预警由事发地区县(市)政府发布。

3.3.2 预警信息发布

区生态环境部门根据获得信息研判可能或已经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应当立即向区政府报告。存在重大环境安全隐患,可能发生或引发一般突发环境事件,达到Ⅳ级(蓝色)预警,应当立即向区政府提出预警信息发布建议,以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名义发布预警,通报同级相关部门、单位和可能影响到的相关地区,通过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手机应用等方式向本行政区域公众发布。

呼兰生态环境局根据获得信息研判可能或已经发生重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时,应当立即向区政府报告,由区政府向市政府报告;研判可能或已经发生较大突发环境事件,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造成较大危害时,应当立即向区政府提出预警信息发布建议,由区政府向市政府报告,经批准后,以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名义发布预警,通报同级相关部门、单位和可能影响到的相关地区,通过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手机应用等方式向本行政区域公众发布。

3.3.3 预警措施

针对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预警,区政府及有关部门视情况采取以下措施:

(1)分析研判。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及专家,对预警信息进行分析研判,预估可能的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

(2)防范处置。迅速采取有效防范处置措施,控制事件苗头。在涉险区域设置注意事项提示或事件危害警告标志,利用各种渠道加大宣传,告知公众避险和减轻危害的常识、需采取的必要的健康防护措施。

(3)应急准备。提前疏散、转移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并进行妥善安置。责令应急救援队伍、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的准备,并调集应急所需物资和设备,做好应急保障工作。

(4)舆论引导。及时准确发布事态最新情况,公布咨询电话,组织专家解读。加强相关舆情监测,做好舆论引导工作。

3.3.4 预警级别调整和解除

区生态环境部门应当根据事态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的效果报请市指挥部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当判断不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或者危险已经消除时,报请解除预警,适时终止相关措施。

4 应急响应

4.1 信息报告

4.1.1 信息报告主体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涉事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必须采取应对措施,并立即向当地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报告,同时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因生产安全事故、交通事故等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管理、公安交管、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应当及时通报同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公民发现发生突发环境事件后,应当及时向当地政府或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

事发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接到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或监测到相关信息后,应当立即进行核实,对突发环境事件的性质和类别做出初步认定,对预判为一般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等级的,应第一时间向区委、区政府和上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并于30分钟内书面报告,同时通报同级其他相关部门。发生重大或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应同时上报生态环境厅。地方各级政府及其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按有关规定逐级上报,必要时可越级上报。

突发环境事件事发地政府是信息报告的责任主体,接到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后应按照有关要求向上级政府报告。突发环境事件已经或者可能涉及相邻行政区域的,事发地政府或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及时通报相邻行政区域同级政府或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如果突发环境事件中的伤亡、失踪、被困人员有港澳台人员或外籍人员,或者突发事件可能影响到境外,需要由省政府向国务院报告,同时向有关部委通报。

4.1.2 信息报告要求

发生下列一时无法判明等级的突发环境事件,事发地设区的市或县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按照重大(II级)或者特别重大(I级)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程序上报:

(1)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影响的;

(2)涉及居民聚居区、学校、医院等敏感区域和敏感人群的;

(3)涉及重金属或者类金属污染的;

(4)有可能产生跨省或者跨国影响的;

(5)因环境污染引发群体性事件,或者社会影响较大的;

(6)地方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认为有必要报告的其他突发环境事件。

4.1.3 信息报告内容

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过程分为初报、续报和终报。

初报主要内容包括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来源、发生时间、地点、污染源、主要污染物和数量、人员受害情况、损失情况、饮用水源地等环境敏感点受影响情况及事件潜在的危害程度、发展趋势、初步判断事件的性质和类别、拟采取的措施以及下一步工作建议等初步情况。紧急情况下,初报可先通过电话口头报告,再及时补充书面报告。

续报应当在初报的基础上,报告事件发生的过程、污染物数量、监测数据、应急预案启动、指挥部组成、落实上级领导指示批示情况、人员力量和装备调用情况、采取的应急措施及有关处置进展情况、社会舆情控制、引导及信息发布等情况、拟请上级政府或部门协助解决或支援的有关事项。

终报在初报和续报的基础上,报告处理突发环境事件的措施、过程和结果,事件潜在或间接危害、社会影响、善后安置、处理后的遗留问题、恢复重建及对整个事件的调查评估、责任追究等详细情况。

4.1.4 信息报告方式

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应当采用传真、网络、邮寄或面呈等方式书面报告;书面报告中应当载明突发环境事件报告单位、报告签发人、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内容,并尽可能提供地图、图片以及相关的多媒体资料。

4.2 先期处置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涉事单位应立即报告事发地乡镇街道和有关部门,同时立即组织力量营救受害人员,做好人员疏散和秩序维护;迅速切断和控制污染源,根据情况采取关闭、停产、封堵、围挡、喷淋、转移等措施,防止污染蔓延扩散。做好有毒、有害物质和消防废水、废液的收集、清理和安全处置工作。

事发地乡镇街道和有关部门接到报告后,对本辖区内发生的各类突发环境事件,无论级别高低、规模大小、损失轻重,应立即赶赴现场组织指挥,尽快判明事件性质和危害程度,及时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全力控制事态发展,减少财产损失和社会影响。

4.3 分级响应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坚持属地为主的原则,各乡镇街道按照有关规定全面负责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严重程度和发展态势,将市级(区级)应急响应设定为Ⅰ级、Ⅱ级和Ⅲ级三个等级。

Ⅲ级响应:初判发生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由事发地区乡镇街道应急指挥机构负责启动应急响应,根据需要成立现场指挥部,组织调动事发单位、相关应急救援队伍和资源进行协同处置,同时按规定报告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根据应急工作需要,区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给予指导支援。

Ⅱ级响应:初判发生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由区指挥部负责启动Ⅱ级应急响应,根据需要成立现场指挥部,组织调动事发单位、属地政府、相关应急救援队伍和资源进行抢险救援和协同处置,同时按规定报告突发环境事件信息。

Ⅰ级响应:初判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由区政府报告市政府。同时,区指挥部组织调动相关应急救援力量和资源进行先期处置,按规定报告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在省指挥部领导下开展应急工作。

启动响应时,政府指挥机构应发布启动响应通告。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在易造成重大影响的地区或重要时段时,可适当提高响应级别。应急响应启动后,可视事件损失情况及其发展趋势调整响应级别,避免响应不足或响应过度。当超出本级政府协调处置能力时,要及时向上级政府提出支援申请。

4.4 指挥协调

区指挥部接到突发环境事件报告后,应立即通知有关部门组织工作人员、专家和技术支撑队伍赶赴现场,部署应急处置工作。开设现场应急指挥部,负责现场应急抢险救援和污染处置工作,统一调度指挥各级、各专业应急救援力量,紧急调用协调应急救援所需的物资、设备,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和减轻污染危害,严防二次污染和次生、衍生事件发生。

4.5 处置措施

4.5.1 抢险救援

广泛搜集现场情况和资料,分析研判引发突发环境事件的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损毁破坏情况,确定救援方案和筑堤导流、堵漏、导罐转移等主要控制措施。组织企业人员和专业及社会应急队伍,在充分做好个人防护的基础上,迅速开展现场(厂内)被困人员救援和损毁设施抢险工作,力争在最短时间内封堵污染源。

4.5.2 污染处置

组织制订综合治污方案,采用监测和模拟等手段追踪污染气体扩散途径和范围;采取喷淋、拦截、导流、疏浚等形式防止水体污染物扩散或尽力减少污染物扩散范围;采取建设围堰、拦截坝等方式防治土壤污染物扩散。根据污染物质的性质,采取隔离、吸附、打捞、氧化还原、中和、沉淀、消毒、去污洗消、临时收贮、微生物消解、调水稀释、转移异地处置、临时改造污染处置工艺或临时建设污染处置工程等方法处置污染物。必要时,要求其他排污单位停产、限产、限排,减轻环境污染负荷。

4.5.3 转移人员

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影响及事发当地的气象、地理环境、人员密集度等,建立现场警戒区、交通管制区域和重点防护区域,确定受威胁人员疏散的方式和途径,有组织、有秩序地及时疏散转移受威胁人员和可能受影响地区居民,确保生命安全。妥善安置转移人员,搞好基本生活保障和必要医疗保障。

4.5.4 医疗救治

迅速组织当地医疗资源和力量,对伤病员进行诊断治疗,根据需要及时、安全地将重症伤病员转运到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加强救治。指导和协助开展受污染人员的去污洗消工作,提出保护公众健康的措施建议。做好受影响人员的心理援助。

4.5.5 应急监测

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污染物种类、性质以及当地自然、社会环境状况等,明确相应的应急监测方案及监测方法,确定监测的布点和频次,调配应急监测设备、车辆,及时准确监测,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决策提供依据。

4.5.6 市场监控

密切关注受事件影响地区市场供应情况及公众反应,加强对重要生活必需品等商品的市场监管和调控。禁止生产经营受污染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防范因突发环境事件造成集体食品安全事故等情况的发生。

4.5.7 维护稳定

加强受影响地区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哄抢救灾物资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强转移人员安置点、救灾物资存放点等重点地区治安管控;做好受影响人员与涉事单位、属地政府及有关部门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防止出现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

4.6 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

4.6.1 信息发布

突发事件环境信息发布工作遵循时效性、准确性、针对性、广泛性、公益性原则,按照突发事件信息公开制度、新闻发言人制度、新闻发布会制度等有关规定实施。通过政府授权发布、发新闻稿、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组织专家解读等方式,借助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等多种途径,主动、及时、准确、客观地向社会发布突发环境事件和应对工作信息,回应社会关切。信息发布内容包括事件过程、污染程度、影响范围、应对措施、需要公众配合采取的措施、公众防范常识和事件调查处理进展情况等。

4.6.2 舆论引导

在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全过程加强舆论的搜集、研判与引导工作。宣传部门牵头,会同网信、公安、生态环境、应急管理等部门收集掌握相关舆情信息,及时查明信息来源,对信息危害和影响进行评估和研判,积极采取措施予以回应和引导,对不实和负面信息,及时澄清并发布准确信息。当突发事件舆情信息超出本级控制能力时,由宣传部报请上级部门统一协调组织舆论引导工作。

4.7 响应终止

当事件条件已经排除、污染物质已降至规定限值以内、所造成的危害基本消除时,由启动响应的政府指挥机构终止应急响应,并发布终止应急响应通告。应急终止后,应急指挥机构相关组成部门应根据本级政府有关要求和实际情况,确定是否继续进行环境监测和评价工作。

5 后期处置

5.1 损害评估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终止后,事发地政府可组织或授权有关部门开展污染损害评估,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评估结论作为事件调查处理、损害赔偿、环境修复和生态恢复重建的依据。

5.2 事件调查

区指挥部成立事件调查组,查明事件原因和性质,提出整改防范措施和处理建议。应急管理部门牵头引发突发环境事件的生产安全事故调查,生态环境部门牵头污染物排放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及事故污染情况调查。

5.3 善后处置

乡镇街道要及时组织制定补助、补偿、抚慰、抚恤、安置和环境恢复等善后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保险机构要及时开展相关理赔工作。

6 保障措施

6.1 通信与信息保障

通信协调管理部门要建立健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通信保障体系,确保应急期间通信联络和信息传递需要。区指挥部要建立并定期更新参与应急活动所有部门和人员的通讯录。

6.2 应急支援与装备保障

6.2.1 应急队伍保障

各乡(镇)、街道和有关部门应加强环境应急能力建设,强化救援队伍建设管理,提高突发环境事件快速响应及应急处置能力。生态环境监测机构、消防队伍、大型国有骨干企业应急救援队伍及其他相关方面应急救援队伍等力量,要积极参加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应急处置与救援、调查处理等工作。

6.2.2 交通运输保障

交通运输部门要健全紧急运输保障体系,保障应急响应所需人员、物资、装备、器材等的运输。公安部门要加强应急交通管理,保障运送伤病员、应急救援人员、物资、装备、器材车辆的优先通行。

6.2.3 医疗卫生保障

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组建医疗卫生应急专业技术队伍,并拟定医疗救护保障计划。根据需要及时赶赴现场开展医疗救治、疾病预防控制等医疗卫生应急工作。

6.2.4 物资保障

区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组织做好环境应急救援物资紧急生产、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工作,保障支援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和环境恢复治理工作的需要。应加强应急物资储备,鼓励支持社会化应急物资储备,保障应急物资、生活必需品的生产和供给。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要对当地环境应急物资储备信息实行动态管理,并按要求向上一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储备情况。

6.2.5 经费保障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和应急处置所需经费由事件责任单位承担。区政府对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和应急处置工作提供必要的专项资金保障。

6.3 技术储备与保障

建立和完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专家库,应急处置时组建专家组,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方案制定、污染损害评估和调查处理工作提供决策建议。支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和监测先进技术、装备的研发。增强应急处置、快速机动和自身防护等装备建设,加强应急监测和动态监控的能力。

6.4 培训和演习

6.4.1 预案培训

区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和环境风险企业应制定落实日常培训计划,使环境应急救援人员和管理人员熟悉掌握环境应急知识、各类突发环境事件处置措施,提高专业技能及应急处置能力,确保发生突发事件时能迅速参与并完成抢救、排险、消毒、监测等现场救援处置工作。

6.4.2 预案演练

生态环境部门及有关类别环境事件专业主管部门,按照环境应急预案及相关单项预案,定期组织不同类型的环境应急实战演练,提高防范和处置突发环境事件的技能,增强实战能力。本预案至少每3年组织1次演练。

7 附则

7.1 名词术语与说明

突发环境事件是指由于污染物排放或自然灾害、生产安全事故等因素,导致污染物或放射性物质等有毒有害物质进入大气、水体、土壤等环境介质,突然造成或可能造成环境质量下降,危及公众身体健康和财产安全,或造成生态环境破坏,或造成重大社会影响,需要采取紧急措施予以应对的事件,主要包括大气污染、水体污染、土壤污染等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和辐射污染事件。

按照事件严重程度,突发环境事件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级。

7.1.1 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万人以上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物种灭绝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设区的市级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Ⅰ、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并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上急性死亡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大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

(7)造成重大跨国境影响的境内突发环境事件。

7.1.2 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种群大批死亡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县级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Ⅰ、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下急性死亡或者10人以上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较大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

(7)造成跨省级行政区域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

7.1.3 较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国家重点保护的动植物物种受到破坏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Ⅲ类放射源丢失、被盗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10人以下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小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

(7)造成跨设区的市级行政区域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

7.1.4 一般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000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县级行政区域纠纷,引起一般性群体影响的;

(5)Ⅳ、Ⅴ类放射源丢失、被盗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超过年剂量限值的照射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厂区内或设施内局部辐射污染后果的;铀矿冶、伴生矿超标排放,造成环境辐射污染后果的;

(6)对环境造成一定影响,尚未达到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级别的。

上述分级标准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7.2 预案修订

当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标准、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变化;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重大调整;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本地区污染源发生重大变化;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或在突发事件实际应对和应急演练中发现问题需要做出重大调整时,应及时修订、完善本预案。

7.3 奖励与责任

7.3.1 奖励

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依据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7.3.2 责任追究

对引发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负有重要责任的单位和人员,或不按照规定报告、通报突发环境事件真实情况以及在处置过程中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单位和人员,依法追究当事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4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呼兰生态环境局负责解释。

7.5 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呼兰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本文来自网络,不代表哈尔滨创业服务网立场,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s://www.0451zhuce.cn/2023/09/15/6468.html

作者: 呼兰区

联系我们

联系我们

0451-81350001

在线咨询: QQ交谈

邮箱: dai@lr5.com

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9:00-17:30,节假日休息
添加企业微信:在线客服
关注微信
微信扫一扫关注我们

微信扫一扫关注我们

返回顶部
首页
联系我们
我要注册
在线咨询
优惠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