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条件
1.有50个(含)以上的个人会员或30个(含)以上的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单位会员混合组成的,会员总数不得少于50个(含);会员要在本社团业务领域内具有广泛的代表性; 2.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 3.有固定的住所(住所是指社会团体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得与其他单位合署办公,不得设在居民住宅内); 4.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5.有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地方性的社会团体和跨行政区域的社会团体有3万元以上活动资金; 6.申请登记为慈善组织的社会团体,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九条规定:慈善组织应当以开展慈善活动为宗旨。
办理流程
窗口受理–内部核准–窗口送达
办理材料目录
1 会员名单
2 拟任法定代表人填报《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登记表》
3 拟任负责人填报《社会团体负责人备案表》
4 验资报告
5 住所使用权证明
6 章程草案
7 业务主管单位同意成立登记的文件
8 成立登记申请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