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条件:符合《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黑龙江省医疗机构管理办法》对医疗机构法人(负责人)规定。
办理流程:1.申请 申请人可以现场或登陆黑龙江政务服务网(https://www.zwfw.hlj.gov.cn/)提出申请。申请人可通过网站获取受理范围、申报材料、表格、表格示范文本等基本信息,也可以电话或现场对需要办理事项的相关事宜进行咨询。为减少申请人跑路次数,建议通过黑龙江政务服务网(https://www.zwfw.hlj.gov.cn/)对申请材料进行网报。 2.受理 (1)实施机关自收到网报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如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申请人会收到预审通过的提示。预审通过后,申请人可携带纸质版材料和原件到现场提交申请,也可邮寄申请,如材料与网报材料一致且真实有效,实施机关将当场出具《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 (2)如申请人不具备网络条件,也可现场提交纸质版申请材料,实施机关自收到材料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3.审查与决定 申请人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做出行政许可决定。 4.送达 行政机关应在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后5个工作日内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送达申请人,申请人可以自行选择现场送达或邮寄送达的方式。
办理材料目录:
营利性医疗机构还需提交法人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复印件(选择项)
《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表》(附拟变更人员的身份证、医师资格证、医师执业证复印件)
合法有效的任免职文件原件及复印件及《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任职证明》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医疗机构法人或主要负责人签署的《医疗机构申请变更登记注册书》(说明申请变更登记的原因和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