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条件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应当自作出变更决定或者发生变更事由之日起15日内,向原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办理材料目录
1有关批准文件复印件
2合伙企业备案事项相关证明文件
3全体合伙人或者合伙协议约定的人员签署修改或补充的合伙协议
4合伙企业变更事项相关证明文件
5全体合伙人或者合伙协议约定的人员签署的变更决定书
6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
7合伙企业登记(备案)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