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条件:1.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直接登记类社会组织除外); 2.有规范的名称、必要的组织机构; 3.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正在或者曾经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4.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合法财产(捐赠单位或个人必须签署《捐赠承诺书》); 5.有必要的场所(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住所不得与其他单位合署办公)。 6.申请登记为慈善组织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应符合《中华人民慈善法》第九条规定:慈善组织应当以开展慈善活动为宗旨。
办理材料目录:《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登记表》 《民办非企业单位负责人备案表》(法人)《从业人员基本情况表》(个体) 、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合伙、个体、慈善组织)登记申请表、章程(附章程核准表) 、验资报告、场所使用权证明、业务主管单位同意成立登记的文件 、成立登记申请书
设定依据
1、《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国务院令第251号):“《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国务院令第251号):第五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