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使内容:禁止砍伐古树名木及古树后续资源。不得擅自砍伐其他树木。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市、县(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应当及时砍伐:(一)已经死亡的;(二)严重倾斜阻碍交通或者危及公共安全的;(三)发生病虫害无法治愈的;(四)更新、改造、城市建设需要且无移植价值的。
受理条件:1.符合法规规定的允许砍伐的条件2.提供树木照片及提供树木补栽承诺。
办理流程:1.申请人提出申请;2.窗口受理;3.进行现场踏查并提出意见;4. 如乔木超过50株需报市政府审议.如涉及重大事项需组织专家论证.5. 主管局长审核 ,局长审批,作出同意或不同意决定;6.缴费;7. 制作决定文件并送达申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