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创业服务网 哈尔滨新区 【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中国(黑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哈尔滨片区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QFLP)境内股权投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中国(黑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哈尔滨片区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QFLP)境内股权投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区各有关单位、部门:

为进一步加快中国(黑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哈尔滨片区QFLP(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试点建设,规范开展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QFLP)境内股权投资业务,中国(黑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哈尔滨片区管理委员会联合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商务厅联合制定《中国(黑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哈尔滨片区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QFLP)境内股权投资管理办法(试行)》,现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国(黑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       黑龙江省商务厅

哈尔滨片区管理委员会

2022年12月5日

黑龙江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中国(黑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哈尔滨片区

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QFLP)境内股权

投资管理办法(试行)

为促进中国(黑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哈尔滨片区(简称“哈尔滨片区”)积极引进和利用外资,推进股权投资市场对外开放,提升金融对外开放水平,规范开展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Qualified Foreign Limited Partner,简称:QFLP)试点工作,现制定如下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办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中国(黑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借鉴有关省市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类企业试点经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是指参与投资本办法规定试点基金的境外自然人、境外机构投资者等。本办法所称试点基金管理企业,是指经认定并按规定在本市发起成立试点基金,受托管理其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本办法所称试点基金,是指以非公开方式向境内外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主要投资于非公开交易的企业股权的企业。试点基金管理企业和试点基金统称为试点企业。

第三条  黑龙江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黑龙江监管局、黑龙江省商务厅、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支持哈尔滨片区开展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类企业试点管理工作。中国(黑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哈尔滨片区管理委员会(简称“哈尔滨片区管委会”)负责下列试点工作:

1.受理试点企业的申请,召集相关部门参加联席会议审议试点企业相关材料;

2.建立高效沟通协调机制,实现试点企业数据共享、预警;

3.组织制定与试点企业相关的扶持政策及其落实。

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中国(黑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哈尔滨片区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哈尔滨中心支行、国家外汇管理局黑龙江分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黑龙江监管局、哈尔滨市金融服务局、哈尔滨市企业投资服务局、哈尔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等。相关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高效沟通协调机制,推进哈尔滨片区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类企业试点工作,协调解决试点过程中的有关问题。采取共建共治共享管理机制,在其各自职责范围内,严格审查试点企业申报材料,依法履行对试点企业的监管工作。

第二章 试点条件

第四条  试点基金管理企业和试点基金注册地原则上需在黑龙江自贸试验区哈尔滨片区以及哈尔滨新区江北一体化发展区,未来将根据试点情况逐步拓展实施范围。

第五条  申请试点的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类企业,包括但不限于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内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发起设立或受托管理的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应符合《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银发〔2018〕106号)以及《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中国证监会令第105号)等规定中对合格投资者要求。对于申请试点的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或其控股股东),需持有中国金融监管机构认可的境外资产管理、股权投资管理或私募基金管理类金融牌照。对于发起设立或受托管理试点企业的内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其自身(或其控股股东)需为专业股权投资管理机构,有能力提供优质的股权投资、股权资产管理和产业整合等综合性的金融与产业服务。

上述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与内资私募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均需至少拥有一名具备5年以上境外资产管理、股权投资管理或私募基金管理工作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且该高级管理人员需在其任职的管理机构完成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登记,并披露于协会私募基金信息公示系统。

第六条  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类企业的组织形式可采用公司制或合伙制。在取得哈尔滨片区管委会的试点意见函后,参与本试点的企业应按照《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中国证监会令第105号)规定完成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的登记和备案工作。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管理机构应当作为其发起设立的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的普通合伙人或股东。

第三章 试点申请

  私募股权投资、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企业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执行事务合伙人作为试点企业的申请人提出申请。申请材料报送哈尔滨片区管委会,哈尔滨片区管委会收到全部试点申请材料后,征求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意见,并组织召开联席会议。经联合会商后符合试点要求的,由哈尔滨片区管委会向申请人出具书面意见,明确试点额度。

  试点基金管理企业名称和经营范围中应标明“私募基金”“私募基金管理”以及“创业投资”“创业投资管理”等体现受托管理私募基金特点的字样。试点企业可以通过外商独资或非独资形式发起设立,可以采用公司制、合伙制等组织形式。

  试点基金管理企业在初次开展资金募集、基金管理等私募基金业务活动前,应当按照规定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非不可抗力因素,试点基金管理企业未按照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相关规定完成首次基金募集并备案的,予以取消试点资格。

第十条  试点企业应当委托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具备资金托管能力和资质的本市金融机构作为资金托管机构,并按现行外汇管理和跨境人民币管理相关规定办理相关业务。

第四章 试点运作

第十一条  申请试点的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可以从事下列业务:

1.发起设立股权投资企业;

2.受托管理股权投资企业的投资业务并提供相关服务;

3.股权投资咨询;

4.经登记机关许可的其他相关业务。

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不能直接投资于项目。

第十二条  申请试点的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可以从事下列业务:

1.在国家允许范围内依法以自有资金进行境内股权投资,具体投资方式包括新设企业、向已设立企业投资、接受已设立企业投资者股权转让以及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投资方式;

2.为所投资企业提供管理咨询;

3.经登记机关许可的其他相关业务。

第十三条  申请试点的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应以《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为导向,鼓励投向哈尔滨片区项目,不得投资《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禁止投资的领域和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事项。

第十四条  境外投资者可以使用本外币或其在中国境内获得的人民币利润,或因转股、清算等活动获得的合法收益出资,中国投资者须以人民币出资。

第十五条  申请试点的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类企业应按照《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105)号)的有关要求选定资金托管银行。

第五章 试点管理

第十六条  试点企业发生变更的,哈尔滨片区管委会针对变更事项出具变更认定或结果性文件。此外,试点企业还应按规定向有关部门报请变更、备案、披露。对于试点企业变更主营业务使其偏离股权投资类业务核心,形成潜在风险,联席会议有权暂停其试点资格,并对外公示。

第十七条  试点企业可按照公司章程或合伙协议的约定进行利润分配或清算撤资。试点企业汇出利润、股息、红利,应按照相关管理规定办理。

第十八条  试点企业退出、解散、清算、注销,哈尔滨片区管委会出具退出、解散、清算、注销认定或结果性文件。此外,试点企业仍需按照相关部门规定办理相应备案、登记或披露。

第十九条  哈尔滨片区管委会、松北区金融监管部门及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可以通过信函与电话询问、走访或向托管银行征询等方式,了解试点企业情况,并建立社会监督机制。联席会议成员单位间建立试点企业信息披露机制,数据同步共享机制,有效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

试点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哈尔滨片区管委会与松北区金融监管部门应视情况责令其在不超过30个工作日内整改;逾期未改正或者整改不到位的,可取消其试点资格并向社会公告,并会同相关部门依法进行查处,按情节轻重依法予以惩处;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二十  本办法由哈尔滨片区管委会负责解释。国家和省市另有政策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两年。

 

解读链接:http://www.songbei.gov.cn/art/2022/12/8/art_20329_134415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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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哈尔滨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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