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通办范围 | 无 | 实施编码 | 27A94F8E-8851-4743-BA51-310A1E1BBBA9 |
行使层级 | 县级 | 实施主体 | 香坊区教育局 |
数量限制 | 无数量限制 | 办理深度 | 四级标准 |
承诺办结时限 | 1个工作日 | 法定办结时限 | 90个工作日 |
是否收费 | 否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1次 |
咨询方式 | 座机0451-51860126 | 监督投诉 | 座机0451-51860022 |
办公时间 | 周一至周五(工作日) 上午:8:30-11:30 下午:13:30-16:30 |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企业法人 | ||
面向自然人 | 行业类别: 无 | 人生事件: 无 | |
特定对象:无 | |||
面向法人 | 行业分类: 无 | 经营事件: 无 | |
特定对象:无 | |||
行使内容 | 该审批的行使的法律条款 | 是否集中办理 | 无 |
监督处室 | 教育局高成职科 | ||
禁止性要求 | 无禁止性要求 | ||
委托情况 | 无 | ||
受理条件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2年12月28日通过) 第十一条“ 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 第五十三条“民办学校的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第五十五条“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的变更,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第五十六条“民办学校根据学校章程规定要求终止,并经审批机关批准应当终止。”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399号) 第十一条“设立民办学校的审批权限,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三、《黑龙江省民办教育促进条例》(2015年4月17日修正) 第九条“设立民办学校应当按照下列权限审批:(四)实施中等及其以下学历教育的学校和学前教育学校的设立,由市、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规定审批。(五)文化教育培训学校的设立,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第五十条“民办学校变更学校地址或者在审批机关批准的区域外增设教学地点的,应当重新办理审批、登记手续。民办学校在审批机关批准的区域内增设教学地点的,应当报审批机关备案。” | ||
办理渠道 | 窗口办理 网上办理 | ||
办理流程 | 受理申请——实地考察——审查材料——行政审批—发许可证 |
办理材料目录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形式 | 材料类型 | 材料填写样本 | 来源渠道 | 纸质材料 | 材料必要性 | 填报须知 | 材料依据 |
1 | 民办文化教育培训学校审批登记表 | 纸质 | 原件和复印件 | 空白范本 示例范本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无 | 无 |
办理信息
受理时限 | 10个工作日 | 受理时限说明 | 无 |
法定办结时限 | 90个工作日 | 法定时限说明 | 无 |
承诺办理时限 | 1个工作日 | 承诺时限说明 | 无 |
是否联合审批 | 否 | 压缩比例 | 99% |
结果名称 | 通过 | 结果送达方式 | 通过 |
收费标准
该事项无收费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