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县广大人民群众: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是国家针对计划生育家庭实施的奖励和扶助基本制度,按照省、市卫生健康委工作指导意见,国家“全民健康保障工程人口统筹管理系统”,已经开库,我县确认工作即日起正式启动,现通知如下:
一、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扶助对象确认条件。
(一)本人及配偶均为农村居民。
(二)本人或配偶曾经生育子女,且2001年以前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政策和法规生育两个或两个以上子女。
(三)本人及配偶现存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
(四)本人或配偶年满60周岁。
一方为农村居民,一方为城镇居民的夫妇(简称“半边户”)中符合条件的农村居民一方,纳入农村奖励扶助制度。
在1980年4月1日至1985年12月31日期间生育第二个女孩后,响应国家号召实施男扎或女扎手术的双女户家庭,可确认为奖励扶助对象。
注:以上内容选自《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扩大试点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黑政办发〔2005〕41号)、《人口计生委财政部关于将符合规定的“半边户”农村居民一方纳入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的通知》(人口政法〔2011〕53号)、《黑龙江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农村计划生育奖励扶助制度有关意见的答复》(黑卫家庭函〔2014〕133号)。
二、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扶助对象确认条件
(一)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女方年满49周岁;
(二)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
(三)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含三级)。
注:以上内容选自《黑龙江省人口计生委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黑人口发〔2008〕59号)。
三、资格确认的基本要求和时间进度
(一)1月15日前,个人申请。
1、奖扶个人申请。符合奖励扶助对象条件的农民向户籍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填写《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个人申请表》,并提供本人身份证、户籍证明(户口簿)、结婚证、实行计划生育的有关证明等相关证明材料。
2、特扶个人申请。申请纳入特别扶助范围的对象向户籍所在地的村(居)委会提出申请,填写《黑龙江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申报表》,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子女死亡证明或子女《残疾人证》等证明材料。
(二)1月25日前,村级评议公示。
(三)2月15日前,乡级初审公示。
(四)2月15日前,县级审批确认。
(五)2月25日前,信息录入和变更到国家指定数据库。
注:以上程序参照《国家人口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信息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人口厅发〔2008〕23号)、《国家人口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信息管理规范>的通知》(人口厅发〔2008〕24号)设置。
四、关于无法查找到扶助对象本人是否继续纳入计划生育“两项制度”的通知
五、扶助新增对象资格确认和已享受对象及退出人员的年审同步进行。请已经纳入扶助范围的扶助对象积极配合户籍所在地申报确认单位进行年审工作。
根据《关于无法查找到扶助对象本人是否继续纳入计划生育“两项制度”的批复》(黑卫家庭函〔2018〕211号):在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和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简称“两项制度”)年审中,查找不到或联系不到本人而无法年审的两项制度扶助对象,在地市级主流报纸等媒体予以公告,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期(参照《民事诉讼法》)满后,仍查找不到或联系不到本人,退出两项制度,不再发放扶助金。若本人重新出现,按照两项制度确认条件重新确认,查找不到或联系不到本人期间的扶助金不予补发。
五、县、乡、村各级办理主体
村(居)级:村(居)民委员会(人口监测家庭发展专(兼)职工作人员负责);
乡(镇)级:乡(镇)人民政府(计划生育办公室);
乡村两级政策咨询(监督举报)电话以各地公(示)布为准。
县级:木兰县卫生健康局(计划生育指导股),县级政策咨询(监督举报)电话:0451-57082491。
请符合上述条件的群众及时到相关单位咨询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