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条件1. 符合国家制定的药品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 2. 具有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及相应的技术工人,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无《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五条规定的情形; 3. 具有与其药品生产相适应的厂房、设施和卫生环境; 4. 具有能对所生产药品进行质量管理和质量检验的机构、人员以及必要的仪器设备; 5. 具有保证药品质量的规章制度; 6.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生产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等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松北区药品生产许可证变更受理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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