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核查,下列业户(详见附件)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70条第(一)项、《黑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第84条第(三)项、经营期限到期未延续的,注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及所有车辆配发的《道路运输证》,根据《道路运输管理工作规范》,车辆投入时限不得超过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之日起180天。超过承诺期限未投入车辆的,许可证件自动失效,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注销其相应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并在媒体公告的规定,决定注销下列业户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依法注销后的企业及所有车辆不得非法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
现对上述道路运输企业进行公示,公示期7天,有异议单位请在公示期间与呼兰区交通运输局联系,联系电话:0451-56885789
特此公告
哈尔滨市呼兰区交通运输局
2022年12月19日
呼兰区关于注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