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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北区成立社会团体,应具备的条件

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九条 申请成立社会团体,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由发起人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登记。 筹备期间不得开展筹备以外的活动。

第十条 成立社会团体,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50个以上的个人会员或者30个以上的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单位会员混合组成的,会员总数不得少于50个;

(二)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

(三)有固定的住所;

(四)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五)有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全国性的社会团体有10万元以上活动资金,地方性的社会团体和跨行政区域的社会团体有3万元以上活动资金;

(六)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社会团体的名称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社会团体的名称应当与其业务范围、成员分布、活动地域相一致,准确反映其特征。全国性的社会团体的名称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批准,地方性的社会团体的名称不得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 2.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 3.有固定的住所(住所是指社会团体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得与其他单位合署办公,不得设在居民住宅内); 4.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5.有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地方性的社会团体和跨行政区域的社会团体有3万元以上活动资金; 6.申请登记为慈善组织的社会团体,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九条规定:慈善组织应当以开展慈善活动为宗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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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松北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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