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条件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应当自作出变更决定或者发生变更事由之日起15日内,向原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办理材料目录
1 有关批准文件复印件
2 合伙企业分支机构变更事项相关证明文件
3 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变更决定书,或者合伙协议约定的人员签署的变更决定书
4 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
5 分公司、非法人分支机构、营业单位 登记(备案)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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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应当自作出变更决定或者发生变更事由之日起15日内,向原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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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有关批准文件复印件
2 合伙企业分支机构变更事项相关证明文件
3 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变更决定书,或者合伙协议约定的人员签署的变更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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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分公司、非法人分支机构、营业单位 登记(备案)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