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条件 | 1.有企业或单位的名称、章程; 2.有确定的业务范围; 3.有适应业务需要的固定生产经营场所; 4.有能够维持正常生产经营的资金; 5.有必要的排版、制版、装订设备,具备2台以上最近十年生产的且未列入《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的目录》的印前或印后加工设备; 6.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组织机构和人员,企业法定代表人及主要生产、经营负责人和单位负责人必须取得地市级以上出版行政部门颁发的《印刷法规培训合格证书》; 7.有健全的承印验证、登记、保管、交付、销毁等经营管理、财务管理制度和质量保证体系。 |
从事印刷经营活动审批(专项排版、制版、装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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