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权力类型 | 权力事项名称 | 实施主体 | 责任事项 | 责任事项依据 | 追责情形 | 备注 |
1 | 其他行政权利 | 监督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 | 哈尔滨市呼兰区建筑工程服务中心 | 监督招标投标活动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七条“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六十三条 “对招标投标活动依法负有行政监督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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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其他行政权利 |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登记 | 哈尔滨市呼兰区建筑工程服务中心 | 招标材料登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九条“招标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应当先履行审批手续,取得 批准。招标人应当有进行招标项目的相应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并应当在招标文件中如实载明。”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9号)第六条 工程施工招标由招标人依法组织实施。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不得 对潜在投标人提出与招标工程实际要求不符的过 高的资质等级要求和其他要求。第七条 工程施工招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 手续的,已经履行审批手续;(二)工程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三)有满足施工招标需要的设计文件及其 他技术资料;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六十三条 “对招标投标活动依法负有行政监督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
3 | 其他行政权利 | 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确定方式、评标专家的抽取和评标活动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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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呼兰区建筑工程服务中心 | 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确定方式、评标专家的抽取和评标活动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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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确定方式、评标专家的抽取和评标活动进行监督。”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九条“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不依法履行职责,对违反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规定的行为不依法查处,或者不按照规定处理投诉、不依法公告对招标投标当事人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理决定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4 | 其他行政权利 | 自行招标备案 | 哈尔滨市呼兰区建筑工程服务中心 | 自行招标备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十二条 招标人有权自行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委托其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
招标人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其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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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六十三条 “对招标投标活动依法负有行政监督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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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举报电话:0451-57324641 |
哈尔滨市呼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共资源交易监管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