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入黑龙江省公共场所卫生监督范围的公共场所 (一)住宿场所; (二)沐浴场所、美容场所、美发场所; (三)影剧院、录像厅(室)、游艺厅(室)、歌(舞)厅、音乐厅; (四)游泳场所; (五)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 (六)商场(店)、书店; (七)候诊室、候车(机、船)室。
1.申请 申请人可以现场、邮寄或登陆黑龙江政务服务网提出申请。申请人可通过网站获取受理范围、申报材料、表格、表格示范文本等基本信息,也可以电话或现场对需要办理事项的相关事宜进行咨询。为减少申请人跑路次数,建议通过黑龙江政务服务网(https://www.zwfw.hlj.gov.cn/)对申请材料进行网报。 2.受理 (1)实施机关自收到网报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如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申请人会收到预审通过的提示。预审通过后,申请人可携带纸质版材料和原件到现场或邮寄提交申请,也可邮寄申请,如材料与网报材料一致且真实有效,实施机关将当场出具《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 (2)如申请人不具备网络条件,也可现场提交纸质版申请材料,实施机关自收到材料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3.审查与决定 申请人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应当在1个工作日内做出行政许可决定。 4.送达 行政机关应在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后5个工作日内将《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送达申请人,申请人可以自行选择现场送达或邮寄送达的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