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实验动物管理条例》(根据2016年12月16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和修改<黑龙江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44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十三条申请实验动物使用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使用的实验动物及其相关产品应当来自有实验动物生产许可证的单位,质量符合国家标准; (二)实验动物饲料、垫料、笼器具、饮用水等符合国家标准和有关规定; (三)有符合国家标准的动物实验环境设施; (四)从事感染性、化学染毒、放射性实验及基因修饰研究、饲育、应用的,应当经有关主管部门的认可; (五)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和标准的操作规程。
实验动物使用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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