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创业服务网 创业支持 哈尔滨市松北区招商引资政策汇编

哈尔滨市松北区招商引资政策汇编

一、哈尔滨新区暨黑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哈尔滨片区关于鼓励产业集聚推动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

为进一步促进产业集聚、培育发展新动能、做强实体经济,加快黑龙江自贸试验区哈尔滨片区建设(以下简称“片区”),推动哈尔滨新区高质量发展,根据《哈尔滨新区总体规划》的产业定位和省市支持哈尔滨新区改革创新推进高质量发展的意见措施,结合实际,特制定以下政策措施。

一、推动先进制造业加快发展

1.支持新企业落户。对新设立的先进制造业企业(见产业指导目录,下同),外资企业实缴注册资本和实际投资额均达到1000万(含)—5000万美元的,或内资企业实缴注册资本和实际投资额均达到1亿元(含)—5亿元的,投产后按实际投资额的3%予以奖励;外资企业实缴注册资本和实际投资额均达到5000万美元(含)以上的,或内资企业实缴注册资本和实际投资额均达到5亿元(含)以上的,通过一企一策的方式,投产后给予更加优惠的政策支持。

2.支持企业增产增量。对企业扩产上量,年度新增产值5000万元(含)—1亿元的,给予地方经济贡献增量(区本级留成部分,下同)50%的一次性奖励;年度新增产值1亿元(含)—3亿元的,给予地方经济贡献增量60%的一次性奖励;新增产值3亿元(含)—5亿元的,给予地方经济贡献增量70%的一次性奖励;新增产值5亿元(含)以上的,通过一企一策的方式,给予更优惠的政策支持。

3.支持配套企业服务全省。鼓励省内龙头企业在新区建设配套产业园,参照深圳(哈尔滨)产业园政策给予支持。对为我省企业提供配套服务的制造业规模以上企业,年度实现工业总产值增速超过新区平均水平的,给予地方经济贡献增量50%的专项配套奖励。

二、鼓励对俄及开放型产业集聚发展

4.支持具有对外贸易业务的企业入驻。建立健全利益共享机制,鼓励具有对外贸易业务的企业迁入“片区”集聚发展。与迁出地政府的税收分成、资金奖励等按照哈尔滨市政府《关于促进“飞地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哈政办规〔2019〕15号)和《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产业项目布局会商机制的通知》(哈政办发〔2019〕9号)规定落实;对迁入的企业,经认定,3年内每年给予办公用房实缴租金50%的补贴。

5.扩大利用外资规模。对实缴注册资本且实际到位资金超过1000万美元(含)的新批外商投资项目(包括合资,房地产除外),或超过500万美元(含)的增资项目,投入运营后,按其实际到位或实缴注册资本外资金额2%的比例予以奖励,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人民币。

6.鼓励外商投资企业扩大投资。建立专项准备金,根据约定,对外商投资类企业特别是高新技术企业的投资项目,可按照不超过投资总额的30%参股,企业3年内按国债利率加计利息后等价回购。

7.提高贸易便利化水平。加快推进制度创新,在“片区”内推出暂停或取消审批事项清单,率先在俄罗斯、日本、韩国实现跨境企业注册登记,推出“深哈审批互认”便企套餐。高标准设立自贸试验区行政服务展示大厅,试行新注册企业进行网上自主申报。

8.完善开放平台功能。根据企业需要,积极帮助企业获批特殊监管场所。对企业进口的用于研发的设备,给予等额关税奖励。加快规划建设国际陆港,筹建对俄及东北亚区域合作物流基金,支持企业租用俄罗斯远东港口,建设航运物流基地,打造物流枢纽,打通对俄合作的物流链。

9.提高对外贸易质量。对开展进出口业务的外向型企业(房地产除外),每年按照其进出口业务对地方经济发展贡献增量的50%给予支持。对新纳入国家统计直报系统的外向型企业(房地产除外),首次按照其对地方经济发展贡献增量的80%给予支持。

10.设立退税资金池。对出口企业应予获得的退税,经审核后等额先期支付给企业,税务部门正式返还后,收回纳入资金池周转。

三、加大对科技创新的扶持力度

11.支持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从2020年起,对首次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给予20万元的认定激励;到期后重新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给予10万元激励。企业更名后重新核发认定证书的不予重复激励。

12.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增加研发投入。对高新技术企业每年新增的研发投入,按10%—20%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13.给予高新技术企业贡献奖励。经认定,将重点高新技术企业对地方经济发展贡献部分,按约定比例以入股方式返还企业。企业要求退出时,按国债利率收取利息后由企业等价回购。

14.支持创新载体建设。鼓励建设诺奖实验室、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研究中心等国家级创新载体,研发成果在区内落地转化的,予以最高3000万元匹配资金支持。鼓励建设国家企业技术中心,研发成果在区内落地转化的,予以最高1500万元匹配资金支持。鼓励建设省部共建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地方联合工程研究中心等省级创新载体,以及符合国家政策和区内需求且已开始实质性建设的国家级创新载体分支机构,研发成果在区内落地转化的,予以最高1000万元匹配资金支持。

15.支持研发项目推广应用。对承担国家、省市重大科技专项和重点研发项目的,研发成果在区内落地转化的,上级资金拨付到位后,按照到款金额的20%给予不高于500万元资金支持。对研制的首台首套重大技术装备、且列入国家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推广应用指导目录的,研发成果在区内落地转化的,按照实际研发经费的20%给予不高于500万元的资金支持。

16.帮助企业降低成本。对符合全市“4+4”现代产业体系规划要求的高新技术企业和研发机构,给予新增用电量需缴纳电费30%的资金支持。

17.支持潜力型企业加快发展。对认定的“独角兽”企业、“瞪羚”企业和隐形冠军企业,每年给予地方经济贡献增量50%的运行奖励。

18.支持成果转化落地。建立科技成果转化专项基金,创新担保和再担保机制,对知识产权交易风险按比例代偿。建立创意和知识产权收储育成机制,鼓励创业者在“片区”内将科研成果迅速转化落地。对在“片区”内实现产业化的高新技术成果,技术水平达到国际先进或国内领先,优先通过基金股权投入的方式给予支持;实现税收后5年内,前3年按企业对地方经济贡献增量的100%给予奖励,后2年按企业对地方经济贡献增量的50%给予奖励。

四、全力打造对俄金融结算中心

19.支持利用本币结算。建立汇率差资金平衡机制。支持“片区”内开展对俄贸易的企业利用本币结算,对产生的汇率损失按约定比例给予代偿。

20.支持持牌法人金融机构落户。对新落户的持牌法人金融总部机构,按其对地方经济贡献给予最高3000万元的一次性落户奖励。对新落户的经金融监管部门认定的持牌法人金融机构的一级分支机构,按其对地方经济贡献给予最高1500万元的一次性落户奖励。

21.支持金融类机构良性运营。对年度主营业务收入达到5亿元(含)以上且同比正增长的金融类机构,按其对地方经济贡献最高给予1000万元的运营奖励。

22.支持金融类机构增资扩股。新增并实缴注册资本30亿元(含)以上的,一次性奖励600万元;新增并实缴注册资本30亿元以下、20亿元(含)以上的,一次性奖励400万元;新增并实缴注册资本20亿元以下、10亿元(含)以上的,一次性奖励200万元;新增并实缴注册资本10亿元以下、5亿元(含)以上的,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23.支持优化金融生态环境。鼓励能够引进金融企业入驻并提供法律、征信、中介等相关配套服务的平台公司或金融产业园,为金融企业提供良好的专业服务。对与金融企业签订入驻协议、年度引进金融企业总税收贡献(全口径)1亿元以上的平台公司或金融产业园,每年给予地方经济发展贡献增量70%的奖励;对签订入驻协议、年度引进企业总税收贡献(全口径)2亿元以上的,每年给予地方经济发展贡献增量80%的奖励;对签订入驻协议、年度引进企业总税收贡献(全口径)3亿元以上的,每年给予地方经济发展贡献增量90%的奖励。平台公司或金融产业园服务的企业不再重复享受奖补政策。

五、大力支持总部企业入区发展

24.鼓励总部企业落户。经认定的总部企业,认定当年给予落户奖励1000万元,如该企业在认定次年纳入区内统计核算的产值规模(营业收入)超过50亿元,每超出20亿元再奖励500万元,累计落户奖励不超过5000万元。认定次年落户奖励超过2000万元的,超出部分在下一年度中支出。

25.给予总部企业贡献奖励。经认定的总部企业,自认定年度第三年起可以提出申请贡献奖,奖励额为对地方经济贡献增量的30%,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

26.给予总部企业购房补贴。经认定的总部企业,自认定之日起3年内,在“片区”内购置总部自用办公用房(不包括附属设施和配套用房)的,按购房房价5%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

六、真正用好高水平人才

27.分类吸引和留住人才。制定吸引集聚人才暂行办法,通过领军人才计划、创智人才计划和菁英人才计划,对急需人才分类给予支持。

28.给予高级管理人才奖励。对纳入区内统计,符合产业布局规划要求、年度对地方经济发展贡献排名前10位的企业(房地产除外),给予企业领导班子(按实数,最高不超过10名)以及核心骨干人才(最高不超过10名)的个人所得税80%奖励(区本级留成部分,下同);年度对地方经济发展贡献排名前11-20位的企业,给予企业领导班子(按实数,最高不超过10名)以及核心骨干人才(最高不超过10名)的个人所得税50%奖励。

29.建立个人收入倍增计划。在区内汇缴所得税、企业给予员工年度工资相对上一年新增部分,在个人所得税上给予50%的补贴。在区内汇缴所得税、由国家相关部门单独或联合认定的国家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产业创新中心内工作的核心研发人员,在个人所得税上给予30%-50%的补贴。

30.加大表彰力度。为全国劳动模范、全国五一劳动奖章、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等荣誉以及享受省级以上政府特殊津贴的技术人员和省市认定的“高精尖缺”高技能人才设立特聘岗位津贴、带徒津贴等,给予每人一次性不超过10万补贴。对于解决重大工艺技术难题和重大质量问题、技术创新成果获得省部级以上奖项的,给予一次性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奖励。

七、其他事项

本政策措施支持的范围为工商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在哈尔滨新区江北一体发展区(简称“区内”)和黑龙江自贸试验区哈尔滨片区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的企业或机构,哈尔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松北区内企业或机构参照执行。

同一企业符合上述多项奖励条款的,按最高额度奖励。

本政策作为新区“1+N”政策体系的一部分,有关事项见实施细则。

本政策自2019年12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暂定为5年。

二、中国(黑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哈尔滨片区关于加强对外开放深化改革创新的若干政策措施实施细则﹝(2020-2025)A﹞(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加大对外开放合作力度

第一条 积极扩大对外贸易

【适用对象】:区域内经自贸片区管理局认定的新注册的进出口、外商投资企业。

【认定标准】:

1.规模以上外商投资工业企业:在辖区内生产经营,年主营业务收入达到 2000 万元及以上的外商投资法人单位。

2.资质以上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在辖区内注册,有建筑业资质的外商投资法人单位。

3.限额以上外商投资批发业企业:在辖区内经营,年主营业务收入达到 2000 万元及以上的外商投资法人单位;限额以上外商投资零售业企业:在辖区内经营,年主营哈尔滨市松北区发展和改革局业务收入达到 500 万元及以上的外商投资法人单位;限额以上外商投资住宿餐饮业企业:在辖区内经营,年主营业务收入达到 200 万元及以上的外商投资法人单位。

4.规模以上外商投资服务业企业:在辖区内经 营,年营业收入 2000 万元及以上外商投资服务业法人单位,包括: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信 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三个门类和卫生行业大类;年营业收入 1000 万元及以上服务业外商投资法人单位,包括: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教育三个门类,以及物业管理、房地产中介服务、房地产租赁经营和其他房地产业四个行业小类;年营业收入 500 万元及以上外商投资服务业法人单位,包括: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两个门类,以及社会工作行业大类。

5.年进出口额超过 200 万美元的的外贸企业。经商务主管部门在海关统计系统核准年进出口额超过 200 万美元的外贸企业。

6.总部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在区内注册且持续经营 1 年(含)以上,上年度纳入区内统计核算的产值规模(营业收入)不低于 50 亿元(人民币)且 形成地方经济贡献不低于 8000 万元;在区内注册但经营不满 1 年,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 5 亿元,并与新区管委会签订合作协议,承诺次年纳入区内统计核算的产值规模(营业收入)不低于20 亿元且在区内形成地方经济贡献 不低于 4000 万元;符合区域产业发展战略和产业政策,具有重大产业支撑作用,经新区管委会批准,并与新区管委会签订合作协议的总部企业。

7.外贸企业税收返还依据企业外向型经济创造的税收。

【资助标准】:

1.区本级税收全额返还。

2.外向型总部经济项目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给予最高超过投资总额 5%的奖励。

【申报材料】:

1.经行业主管部门认定、税务部门核定区级税收留成并加盖税务公章的有效材料;

2.其他相关材料。

【兑现流程】:

1.由政策兑现中心收取申报材料并对要件的齐全性进行初审;

2.资格审核,由片区管理局会同有关职能部门和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对申请对象的资料进行审核;

3.由片区管理局报请区政府专题会议审定;

4.结果公示,公示时间为 5 个工作日;

5.财政局根据审定结果拨付资金。

【兑现时间】:

按季度兑现,年末统一结算。

【责任单位】:

中国(黑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哈尔滨片区管理局。

第二条 鼓励发展加工贸易

【适用对象】:

在我区报关进出口的新注册的加工贸易企业。加工贸易指企业进口全部或者部分原辅材料、零部件、元器件、包装物料,经加工或装配后,将制成品复出口的经营活动,包括进料加工、来料加工。新引进加工贸易企业新建项目需经招商部门认定,存量加工贸易企业新建、改扩建项目需经工信科技部门认定。

4.加工贸易企业设备更新、科技成果转化、产品升级换代、发展新兴产业等技术改造需经工信科技部门认定。

【资助标准】:

1.加工贸易企业新建、改扩建项目,按项目投资额的 2%给予投资奖励,最高奖励 500 万元。

2.加工贸易企业设备更新、科技成果转化、产品升级换代、发展新兴产业等技术改造项目建设,按项目投资额的 10%给予补助,最高补助 200 万元。

【申报材料】:

1.统计部门出具的投资入统证明;

2.支付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3.其他相关材料。

【兑现流程】:

1.由政策兑现中心收取申报材料并对要件的齐全性进行初审;

2.资格审核,由片区管理局会同有关职能部门和第三方

– 4 -会计师事务所对申请对象的资料进行审核;

3.由片区管理局报请区政府专题会议审定;

4.结果公示,公示时间为 5 个工作日;

5.财政局根据审定结果拨付资金。

【兑现时间】:

按季度兑现,年末统一结算。

【责任单位】:

中国(黑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哈尔滨片区管理局。

第三条 配套降低物流成本

【适用对象】:

区域内,并在我区报关进出口的新注册的加工贸易、跨境贸易和跨境物流企业。

【认定标准】:

1.加工贸易企业。指企业进口全部或者部分原辅材料、零部件、元器件、包装物料,经加工或装配后,将制成品复出口的经营活动,包括进料加工、来料加工。

2.跨境贸易企业。指开展自营进出口贸易业务,运输路径含哈尔滨到中俄边境口岸城市道路运输,并委托具备国际道路运输资质企业承运。

3.跨境物流企业。指开展代理进出口货物运输,从事哈尔滨到中俄边境口岸城市道路运输,具备或者委托具备国际道路运输资质企业。

【资助标准】:

1.从事进出口加工且年进出口额超过 200 万美元的生产

– 5 -企业,给予原材料来哈运费 30%补贴,年最高 600 万元。

2.对开展跨境贸易及物流业务的企业,哈尔滨到中俄边境口岸之间的公路运输,按运费发生额的 50%给予补贴,年最高 500 万元。

3.同一笔货物销售方和运输方可从高取得一笔补贴资金。

【申报材料】:

1.加工贸易企业和跨境贸易企业需提供加盖公章的报关单;国际道路运单原件和复印件;运费发票原件和复印件;加盖公章的承运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中国国际货代协会多式联运提单或网络货运平台轨迹查询单;

2.跨境物流企业需提供承运委托书;加盖公章的报关单;国际道路运单原件和复印件,运费发票原件和复印件,加盖公章的承运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中国国际货代协会多式联运提单或网络货运平台轨迹查询单;

3.其他相关材料。

【兑现流程】:

1.由政策兑现中心收取申报材料并对要件的齐全性进行初审;

2.资格审核,由片区管理局会同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对申请对象的资料进行审核;

3.由片区管理局报请区政府专题会议审定;

4.结果公示,公示时间为 5 个工作日;

5.财政局根据审定结果拨付资金。

【兑现时间】:

按季度兑现,年末统一结算。

【责任单位】:

中国(黑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哈尔滨片区管理局。

第四条 支持发展跨境电商

【适用对象】:

区域内,并在我区报关进出口的新注册的跨境电商平台、跨境电商企业。

【认定标准】:

1.跨境电商平台。指通过自营平台为入驻企业提供跨境交易、跨境结算、跨境物流等功能的进出口贸易平台,营业收入包括跨境贸易收入和平台服务收入。年营业收入超过 2亿元的,上年平台建设改造、宣传推广、场地租赁、软件购置及开发费用可申请补贴;

2.跨境电商企业。指分属不同关境的交易主体,通过电子商务平台达成交易、进行支付结算,并通过跨境物流送达商品、完成交易的企业。

【资助标准】:

1.年营业收入 2 亿元以上的跨境电商平台,按上年度平台投入(含建设改造、宣传推广、场地租赁、软件购置及开发),给予 30%、年最高 200 万元补助;

2.跨境电商企业在跨境贸易银行结算手续费达到 5 万元以上的,按收付汇额的万分之五给予补助,每户每年最高 100万元。每年缴纳的所得税(区本级留成部分),全额奖励给企业。

【申报材料】:

1.有资质的第三方审计机构出具的跨境电商平台上一年度审计报告、上一年度平台投入专项审计报告,上一年度平台投入支付凭证原件及复印件,平台企业入驻协议,加盖公章的报关单;

2.跨境电商企业加盖公章的报关单,运费发票原件和复印件,加盖公章的承运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中国国际货代协会多式联运提单或网络货运平台轨迹查询单。跨境贸易银行结算手续费原件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所得税缴税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3.其他相关材料。

【兑现流程】:

1.由政策兑现中心收取申报材料并对要件的齐全性进行初审;

2.资格审核,由片区管理局会同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对申请对象的资料进行审核;

3.由片区管理局报请区政府专题会议审定;

4.结果公示,公示时间为 5 个工作日;

5.财政局根据审定结果拨付资金。

【兑现时间】:

按季度兑现,年末统一结算。

【责任单位】:

中国(黑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哈尔滨片区管理局。

第五条 完善金融保险服务

【适用对象】:区域内,并在我区报关出口的新注册企业。

2.哈尔滨新区江北一体发展区企业可参照执行。

【认定标准】:

经海关系统查询开展出口业务,投保政策性出口信用保险费和新增流动资金贷款的出口企业。

【资助标准】:

1.出口企业投保政策性出口信用保险给予 50%保费支持,最高 100 万元。

2.出口企业在金融机构新增加的流动资金贷款,给予 1%贷款贴息,最高 50 万元,培育期三年。

【申报材料】:

1.申请政策性出口信用保险项目的企业需提供:保单原件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支付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2.申请新增流动资金贷款项目的企业需提供:银行借款合同原件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3.其他相关材料。

【兑现流程】:

1.由政策兑现中心收取申报材料并对要件的齐全性进行初审;

2.资格审核,由片区管理局会同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对申请对象的资料进行审核;

3.由片区管理局报请区政府专题会议审定;

4.结果公示,公示时间为 5 个工作日;

5.财政局根据审定结果拨付资金。

【兑现时间】:

按季度兑现,年末统一结算。

【责任单位】:

中国(黑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哈尔滨片区管理局。

第六条 强力支持扩大进口

【适用对象】:

区域内新注册的企业或机构。

【认定标准】:

经评审对片区发展有重大拉动作用的进口企业。

【资助标准】:

最高奖励 1000 万元。

【申报材料】:

1.进出口备案证书、海关进口报关单等相关证明材料;

2.其他相关材料。

【兑现流程】:

1.由政策兑现中心收取申报材料并对要件的齐全性进行初审;

2.资格审核,由片区管理局会同有关职能部门和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对申请对象的资料进行审核;

3.由片区管理局报请区政府专题会议审定;

4.结果公示,公示时间为 5 个工作日;

5.财政局根据审定结果拨付资金。

【兑现时间】:

按季度兑现,年末统一结算。

【责任单位】:

中国(黑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哈尔滨片区管理局。

第二章 加大重点产业集群培育力度

第七条 鼓励重点产业发展

【适用对象】:

区域内新注册的企业或机构。

【认定标准】:

符合产业规划要求、在重点发展产业指导目录内、新入驻片区的制造业企业、文旅企业、生产性服务业企业和光电产业园等重点打造的特色产业园区。

【资助标准】:

投产(运营)后,前 3 年对地方经济发展的贡献(区本级留成和省市返还合计),全额奖励给企业和特色园区,后 2年 50%奖励给企业和特色园区。

【申报材料】:

1.入驻协议,税务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

2.其他相关材料。

【兑现流程】:

1.由政策兑现中心收取申报材料;

2.由区发改局会同有关职能部门对申请对象的资料进行审核,确定准入资格;

3.审核结果由区发改局报区政府专题会审定

5.财政部门按政府审定拨付资金。

【兑现时间】:

按季度兑现,年末统一结算。

【责任单位】:

区发展和改革局。

第三章 加大要素供给保障力度

第八条 采取灵活方式供地

【适用对象】:

区域内新注册的企业或机构。

【认定标准】:

符合产业规划要求,在片区新购地建厂的高新技术企业。

【资助标准】:

根据产业生命评估周期,由招商部门提出供地意见。

【申报材料】:

1.科技部门出具的高新技术企业证明;

2.其他相关材料。

【兑现流程】:

1.由政策兑现中心收取申报材料;

2.由区自然资源局会同有关职能部门对申请对象的资料进行审核,确定准入资格;

3.审核结果由区自然资源局报区政府专题会审定

4.根据会议审定结果进行公示;

5.财政部门按政府审定拨付资金。

【兑现时间】:

按季度兑现,年末统一结算。

【责任单位】:

区自然资源局。

第九条 提供优惠标准厂房

【适用对象】:

区域内新注册的企业或机构。

【认定标准】:

符合产业规划要求、新入驻碧海产业园、智能制造产业

园的工业企业。

【资助标准】:

1.承诺五年内达到入驻协议要求的,可按照市场评估价的七折购买业务用房;

2.暂时租用项目用房的,5 年内房屋租金可以冲抵购房款。

3.申请享受该政策企业需要与区招商和投资服务局签订承诺合同,五年后未达标准企业需在一年内补全余款,逾期未缴企业将列入失信名单并依法追究其责任。

【申报材料】:

1.购房合同;

2.租赁合同;

3.企业承诺;

4.其他相关材料。

【兑现流程】:

1.由政策兑现中心收取申报材料;

2.由区发改局会同有关职能部门对申请对象的资料进行审核,确定准入资格;

3.审核结果由区发改局报区政府专题会审定

4.根据会议审定结果进行公示;

5.财政部门按政府审定拨付资金。

【兑现时间】:

按季度兑现,年末统一结算。

【责任单位】:

区发展和改革局。

第十条 减免办公用房费用

【适用对象】:

区域内新注册的租用区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的企业或机构,

【认定标准】:

符合重点发展产业指导目录,新注册的小微企业(《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化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 号),并至少满足以下一项条件:

1.对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型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知识产权试点示范等企业,给予最高不超过 200平方米办公用房租金补贴。

2.企业经认定为四上企业,给予企业最高不超过 200 平方米办公用房租金补贴。

3.全口径税收贡献达到 1000 元/平方米/年,或三年、五年累计达到上述目标均可申请以前年度租金补贴,给予最高不超过 200 平方米办公用房租金补贴。

4.企业获得哈尔滨市雏鹰计划资助或一次性获得投资机构 50 万-200 万元及以上投融资的,给予最高不超过 200平方米办公用房租金补贴。

5.新设立 VC、PE、担保、小额贷款等各类投资机构,给予最高不超过 200 平方米办公用房租金补贴6.认定为国家级科技型中小企业,并获得 1 项知识产权,给予最高不超过 200 平方米办公用房租金补贴。

7.新认定为服务外包企业,年服务外包合同额达 200 万元以上,给予最高不超过 200 平方米办公用房租金补贴。

8.企业在国内外省市新区知名创新创业大赛获得前三名,给予最高不超过 200 平方米办公用房租金补贴。

9.企业创办众创空间、孵化器、加速器等创新载体。对新备案(含重新评估认定)的市级、省级、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加速器,根据服务活动数量、孵化企业情况,升级改造投入等情况按照合作协议具体约定,给予最高不超过 500 平方米办公用房租金补贴。

【资助标准】:

前 3 年免房租,后 2 年房租减半,每年其对地方经济发展贡献的增量(区本级留成)部分,可用于冲抵房租。超出部分奖励给企业,不足部分企业予以补缴。

【申报材料】:

1.入驻协议;

2.相关认定证明证明;

3.其他相关材料。

【兑现流程】:

1.由政策兑现中心收取申报材料;

2.由区发改局会同有关职能部门对申请对象的资料进行审核,确定准入资格;

3.审核结果由区发改局报区政府专题会审定

4.根据会议审定结果进行公示;

5.财政部门按政府审定拨付资金。

【兑现时间】:

按季度兑现,年末统一结算。

【责任单位】:

区发展和改革局。

第十一条 全力打通融资瓶颈

【适用对象】:

区域内新注册的高新技术企业或机构。

【认定标准】:

通过相关专题会或政府常务会的形式进行审核决议。

【资助标准】:

按照不高于被参股企业股本总额的 30%比例参股。

【申报材料】:

1.经主管部门对企业的认定证明;

2.发改部门出具的符合产业规划证明;

3.其他相关材料。

【兑现流程】:

1.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向管委会申请区属国有企业进行参股,管委会通过相关专题会或政府常务会的形式进行审核决议。

2.根据会议决议,确定区属参股国有企业,将会议决议下发参股国有企业。

3.区属参股国企按照“三重一大”事项履行参股决策程序,筹集参股资金,与提出申请的被参股企业原股东协商、起草、签订《参股合作协议》,协议中确定原股东回购参股股份的时间、价格及其他权利义务条款。将参股协议报区国资办备案。

4.区属参股国企按照《参股合作协议》约定的退出时间、回购价格,与被参股企业的其他股东签订《股权转让协议》,按照《股权转让协议》收回投资。回购时间按照参股之日起不超过 3 年确定,回购价格按照参股协议约定价格或参股本金加计一年期 LPR 利率确定。

【兑现时间】:

按照《参股合作协议》《股权转让协议》约定时限办理。

【责任单位】:

区财政金融局。

第十二条 支持开展专利质押

【适用对象】:

区域内新注册的企业或机构,且由省鑫正担保、市企信担保、均信担保提供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担保贷款的企业,且企业在信贷周期内未迁出哈尔滨片区。

【认定标准】:

由区行政审批局每月向合作担保机构提供注册企业信息,由区市场局与合作担保机构共同指定有资质的知识产权评估机构。

【资助标准】:

对单笔单户出现的信贷损失给予 50%的补贴,对单一担保机构每年最高补贴金额总额不超过 200 万元;对单一担保机构每年最高补贴金额不超过 2000 万元。

【申报材料】:

1.担保机构与银行、企业签署的相关合同(复印件);

2.企业进行知识产权质押的相关合同、他项权证;

3.担保机构代偿相关手续、代偿资金汇出票据;

4.其他相关材料。

【兑现流程】:

1.由政策兑现中心收取申报材料;

2.由担保机构上报申请材料,由区市场局进行初审并出具初审意见;

3.由区财政局负责复审,并出具复审意见;

4.由区市场局上报区政府专题会审议;

5.由区财政局安排资金予以支付。

【兑现时间】:

按季度兑现,年末统一结算。

【责任单位】:

区市场局、区财政金融局。

第四章 加大科技成果转化力度

第十三条 上限激励转化主体

【适用对象】:

区域内企业或机构的研发项目及科技项目带头人或研

发团队人员(7 人以内)。

【认定标准】:

项目周期原则上三年以内,当年项目产品销售额 300 万元以上。

【资助标准】:

项目研发经费的 20%,资助上限 500 万元。缴纳的个人所得税超过应纳税所得额 15%的部分,给予 80%的补贴,又在片区落户的,个人所得税超过应纳税所得额 15%的部分,给予全额补贴。

【申报材料】:

1.自主研发项目立项实施和项目产品销售的证明材料;

2.自主研发项目审计报告;

3.项目带头人或研发团队人员在片区缴纳养老保险和

结算薪酬及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的证明材料;

4.纳税人落户证明;

5.其他相关材料

【兑现流程】:

1.由政策兑现中心收取申报材料;

2.工信科技局、财政局审核后提交区政府专题会审议;

3.采取后补助方式,对上一年度符合条件的单位或个人经评审研究后给予补贴;

4.财政部门按会议要求拨付资金。

【兑现时间】:

按季度兑现,年末统一结算。

【责任单位】:

区工信科技局。

第五章 加大人才引进激励力度

第十四条 提高员工收入补贴

【适用对象】:

区域内的企业或机构。

【认定标准】:

列入省、市、区重点产业项目名单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在与片区约定的建设期内,项目单位员工年收入 20 万以上的,以及哈尔滨市以外新入驻片区、对地方经济发展的贡献(区本级留成)年增加 3000 万元以上的总部企业(含区域总部、房地产企业除外)。

【资助标准】:

员工在片区缴纳的个人所得税超过应纳税所得额 15%的部分,给予 50%的补贴,又在片区落户的,个人所得税超过应纳税所得额 15%的部分,给予全额补贴。

【申报材料】:

1.发改部门出具的重点项目认定证明;

2.入区协议;

3.银行出具的员工收入证明;

4.税务部门出具的个人所得税证明;

5.其他相关材料。

【兑现流程】:

1.由政策兑现中心收取申报材料;

2.资格审核,由区人社局会同有关职能部门对申请对象

的资料进行审核,确定准入资格;

3.结果公示,结果按照申请批次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为

5 个工作日;

4.公示后由区人社局提请区政府专题会审定。

5.财政局根据审定结果拨付资金。

【兑现时间】:

按季度兑现,年末统一结算。

【责任单位】:

区人社局。

第十五条 增加人才公寓补贴

【适用对象】:

与片区内高新技术企业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本人及其配偶在本市无自有房产、申请入住片区人才公寓的,硕士研究生学历或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才。

【认定标准】:

以下条件需全部具备,方可视为符合条件:

1.与片区内高新技术企业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

3.申请入住片区人才公寓;硕士研究生学历或具有副高

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资助标准】:

申请租住新区自有人才公寓,减免 3 年全部租金。

【申报材料】:

1.《哈尔滨新区人才公寓租住审批表》;

2.房产查档证明(市房产住宅局档案中心出具);

3.劳动合同及个人养老保险参保明细(参保明细请到所在区社会保险局查询后打印);

4.其他相关材料。

【兑现流程】:

1.由政策兑现中心收取申报材料;

2.由人社局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审核;

3.由人社局提请区政府专题会议审定,

4.经相关专题会审议通过对,由孵化器公司安排公寓;

5.由财政部门按会议要求,安排资金直接资助房产所属区国有企业。

【兑现时间】:

预约轮候制,预约资格申请和认定材料齐全,当天办结。公寓入住采取轮候制,由新区人才公寓运营方安排.

【责任单位】:

区人社局。

第六章 加大生物医药产业扶持力度

– 22 –第十六条 优先纳入发展规划

【适用对象】:

区域内的企业或机构。

【认定标准】:

生物医药产业重大项目。

【资助标准】:

重大项目“一事一议”。

【申报材料】:

1.项目立项手续;

2.企业承诺;

3.项目工程决算审计报告;

4.其他相关材料。

【兑现流程】:

1.由政策兑现中心收取申报材料;

2.资格审核,由区发改局会同有关职能部门对申请对象的资料进行审核;

3.由发改局报请区政府专题会议审定

4.结果公示,公示时间为 5 个工作日;

5.财政局根据审定结果拨付资金。

【兑现时间】:

按季度兑现,年末统一结算。

【责任单位】:

区发展和改革局。

第十七条 破解药企遗留问题

– 23 -【适用对象】:

符合《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哈尔滨市促进生物医药产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政策》(哈政规〔2017〕29 号)规定条件、已超过政策兑现期但尚未得到扶持资金的企业。

【认定标准】:

依照《哈尔滨新区江北一体发展区贯彻落实促进生物医药产业健康发展若干政策实施办法》予以认定。

【资助标准】:

依照《哈尔滨新区江北一体发展区贯彻落实促进生物医药产业健康发展若干政策实施办法》予以资助。

【申报材料】:

1.统计部门出具的入统产业证明;

2.市场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

3.其他相关材料。

【兑现流程】:

1.企业提出申请,园区统一申报;

2.由政策兑现中心收取申报材料;

3.由区发展和改革局会同有关职能部门对申请对象的资料进行审核;

4.区发展和改革局提请区政府专题会审定对结果进行

公示,公示五个工作日;

5.区发展和改革局直接兑现给企业。

【兑现时间】:按季度兑现,年末统一结算。

【责任单位】:

区发展和改革局。

第十八条 大力推行投产即奖

【适用对象】:

1.新购地建厂和盘活区内企业资产的高新技术领域生物医药制造业项目(含医疗器械、特医食品、功能食品);

2.以及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和医疗器械注册人合作、产品在片区投产且年销售收入超 2000 万元的企业。

【认定标准】:

签订招商协议或在新区立项备案、固定资产投资在新区入统,并投产项目(高新技术领域的生物医药制造业项目)。

【资助标准】:

1.对新购地建厂和盘活区内企业资产的高新技术领域的生物医药制造业项目,投产后前 2 年税收(区本级留成和省市返还合计,下同)全额奖励给企业,后 3 年 80%奖励给企业;

2.对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和医疗器械注册人合作的企业,产品在片区投产且年销售收入超 2000 万元时,每户企业给予 100 万元奖励。

【申报材料】:

1.科技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生物医药制造业项目证明;

2.入区协议;

3.立项备案审批文件;

4.统计部门出具的入统证明;

5.合作协议;

6.其他相关材料。

【兑现流程】:

1.企业提出申请,园区统一申报;

2.由政策兑现中心收取申报材料;

3.由区工信科技局会同有关职能部门对申请对象的资料进行审核;

4.区工信科技局提请区政府专题会审定对结果进行公示,公示五个工作日;

5.区工信科技局直接兑现给企业。

【兑现时间】:

按季度兑现,年末统一结算。

【责任单位】:

区工信科技局。

第十九条 推行增产阶梯奖励

【适用对象】:

规上生物医药制造企业(含特医食品)、限上医药商贸流通企业。

【认定标准】:

已“入统”且在地方经济发展中有贡献增量的规上限上企业。

【资助标准】:

对扩大生产、销售规模并“入统”的规上制造(含特医食品)和限上医药商贸流通企业,每年的税收增量中区本级留成 100%和省市返还 80%合计部分奖励给企业。单个品种年销售额首次突破 5000 万元、1 亿元、3 亿元、5 亿元的,每上一个台阶,省市返还的奖励比例提高 5 个百分点。

【申报材料】:

1.扩大产能立项审批文件;

2.统计部门的入统证明;

3.税务部门出具的税收增量证明;

4.扩大生产销售规模证明材料;

5.其他相关材料。

【兑现流程】:

1.企业提出申请,园区统一申报;

2.由政策兑现中心收取申报材料;

3.由区工信科技局、商务促进局按照各自职责,会同有关职能部门对申请对象的资料进行审核;

4.区工信科技局、商务促进局按照各自职责,提请区政府专题会审定对结果进行公示,公示五个工作日;

5.区工信科技局直接兑现给企业。

【兑现时间】:

按季度兑现,年末统一结算。

【责任单位】:

区工信科技局、区商务促进局。

第二十条 上限匹配研发投入

【适用对象】:

从事研发的生物医药、三类医疗器械和特医食品企业。创新药、改良性新药和首仿药等研发企业(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三类医疗器械和特医食品参照执行)。

【资助标准】:

按企业每年新增研发投入的 20%比例匹配资金,每户企业获得补贴总额最高 500 万元。

【申报材料】:

1.市场部门出具的创新药改良新药和首仿药的证明;

2.新增研发投入证明材料;

3.其他相关材料。

【兑现流程】:

1.企业提出申请,园区统一申报;

2.由政策兑现中心收取申报材料;

3.由区工信科技局会同有关职能部门对申请对象的资料进行审核;

4.区工信科技局提请区政府专题会审定对结果进行公

示,公示五个工作日;

5.区工信科技局直接兑现给企业。

【兑现时间】:

按季度兑现,年末统一结算。

【责任单位】:

区工信科技局。

第二十一条 鼓励新药注册投产。

【适用对象】:医药企业(含特医食品)

【认定标准】:

签订转让协议并获得药品生产许可证的创新药物、自主研发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的新药(含特医食品)在新区投产的企业。

【资助标准】:

1.签订转让协议并获得药品生产许可证的创新药物(含特医食品)投产的,按实际转让或评估费用的 50%给予企业一次性补贴,最高 500 万元;

2.自主研发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的新药(含特医食品)投产的,扣除每年的研发补贴后,按实际投入或转让价格的50%给予持有企业一次性补贴,最高 1000 万元。

【申报材料】:

1.转让协议(附转让费用和评估费用票据);

2.药品注册批件;

3.企业研发投入费用票据;

4.企业竣工投产证明(生产能力验收报告等);

5.其他相关材料。

【兑现流程】:

1.企业提出申请,园区统一申报;

2.由政策兑现中心收取申报材料;

3.由区工信科技局会同有关职能部门对申请对象的资料进行审核;

4.区工信科技局提请区政府专题会审定对结果进行公示,公示五个工作日;

5.区工信科技局直接兑现给企业。

【兑现时间】:

按季度兑现,年末统一结算。

【责任单位】:

区工信科技局。

第七章 加大政策兑现落实力度

第二十二条 实行单一窗口受理

1.在片区审批大厅设立政策兑现服务中心窗口,集中受理企业(机构)或个人政策兑现申请;

2.窗口工作人员对申报材料完整性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的,现场发给受理回执,并于受理当日将相应材料移交责任单位;审查不合格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所需材料或者条件,待其补充完善后重新申请;

3.责任单位对企业(机构)或个人的申请材料进行审定;对审定通过的提报区政府专题会议,依据会议意见实施;未通过审定的则由责任部门及时告知申请人。

4.责任部门履行完兑现工作后,及时将办理情况反馈到政策兑现中心。

第二十三条 缩短政策兑现周期

1.针对一批项目实施“承诺即开工”;

2.全面落实“网上办、不见面”;

3.对列入疫情防控相关应急项目清单的项目,纳入绿色通道,特事特办、马上就办、信用承诺,24 小时内办结,优先配置用地用水用电等资源型指标;

4.因前后置手续交叉不能按时办结的,先开工开建,相关手续后补。

第二十四条 普惠新区市场主体

区域内企业或个人,是指经营场所(工商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在中国(黑龙江)自由实验贸易区哈尔滨片区、哈尔滨新区江北一体发展区、哈尔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或松北行政区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的企业(机构)或个人。

第二十五条 配套制定实施细则

1.获得奖励的单位(机构)或个人应予配合。在《政策措施》有效期内,企业(机构)或个人若有违反税收、劳动、安全、环境保护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地方政府规定行为的,或有不良信誉记录的不予受理申请,不享受相应补助、奖励等政策;

2.企业(机构)或个人弄虚作假,采取欺骗手段的,经查证属实,取消其扶持奖励资格,三年内不得再申请,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已经享受补助、奖励政策的,责令退回补助、奖励所得,并记入其诚信档案;

3.企业(机构)在享受鼓励政策期间有减资行为的,须及时申报,并进行重新评估。不再符合条件的,取消资格,停止享受相关政策;依然符合条件的,重新核算补助。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必备申报材料

1.企业营业执照;

2.税务部门出具的企业纳税证明;

3.企业近两年经营规范、且无重大违法违纪行为及发生较大安全生产事故。需要企业提供信用信息资料(可在信用中国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打印);

4.企业涉及同一事项(项目)不重复享受政策(按最高额奖励或补贴);

5.单笔奖励补贴资金 20 万元以内的,由主管部门审核报财政局拨付;单笔奖励补贴资金 20-100 万元的,报分管区领导审批,送财政局拨付;单笔奖励补贴资金 100 万元以上的,上区长专题会审批后送财政局拨付;

6.对于“新落户企业”的定义是:自本政策发布之日起,住所由外地迁入政策区域内或在政策区域内设立的企业。

7.同一企业符合《政策措施》多项奖励条款的,按最高款项政策额度奖励,不累计叠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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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松北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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