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创业服务网 巴彦县 巴彦县招商引资奖励办法

巴彦县招商引资奖励办法

为充分调动社会各界人士和广大人民群众参与招商引资的积极性,根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对外开放做好利用外资工作若干措施的通知》(黑政规〔2020〕6号)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奖励办法。 

一、奖励范围(一)固定资产投资在3000万元人民币(含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且符合我县生猪、玉米、大豆三大主导产业发展方向,或为三大主导产业配套的新建生产加工型项目。(二)固定资产投资在3000万元人民币(含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三大主导产业之外的,且县级当年税收财政留成部分达到50万元人民币(含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新建生产加工型项目。(三)经税务、财政、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认定,当年增值税、所得税县级财政留成部分达到100万元人民币(含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总部企业。

二、奖励对象奖励对象指经投资方、引荐方和商务局三方联合出具确认单确认的引荐人或引荐单位,同一个项目只认定一个引荐人或引荐单位。引荐人可是自然人(不包括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不允许享受招商引资奖励的公职人员)、法人、非法人组织,引荐人不包括引进项目的投资者和合作者。 

三、奖励标准 (一)引荐人奖励标准1.实际入统固定资产投资在3000万元人民币(含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在项目投产运营后,按照入统额度3‰的比例一次性给予奖励;实际入统固定资产投资在1亿元人民币(含1亿元人民币)以上的,在项目投产运营后,按照入统额度4‰的比例一次性给予奖励;实际入统固定资产投资在3亿元人民币(含3亿元人民币)以上的,在项目投产运营后,按照入统额度5‰的比例一次性给予奖励。奖励金额最多不超过300万元人民币。2.总部企业当年增值税、所得税县级财政留成部分达到100万元人民币(含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按县级财政留成部分10%的比例一次性给予奖励,奖励金额最多不超过50万元人民币。3.外资项目折合成人民币按内资奖励办法执行。当年外资实际投入500万美元(含500万美元)以上的项目,在上述奖励基础上,按照每入统500万美元,给予5万元人民币的追加奖励,追加奖励金额最多不超过100万元人民币。(二)引荐单位奖励标准1.实际入统固定资产投资在3000万元人民币(含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分两次奖励,首次奖励在项目开工后,一次性给予20万元人民币奖励。第二次奖励在项目投产运营后,实际入统在3000万元人民币(含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一次性给予30万元人民币奖励、实际入统在1亿元人民币(含1亿元人民币)以上的一次性给予50万元人民币奖励、实际入统在3亿元人民币(含3亿元人民币)以上的一次性给予100万元人民币奖励。2.总部企业当年增值税、所得税县级财政留成部分达到100万元人民币(含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按县级财政实得部分40%的比例一次性给予奖励,奖励金额最多不超过200万元人民币。 

四、其他事项(一)本办法如遇国家和省、市相关政策调整,以国家和省、市最新政策规定为准。(二)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试行期3年。以前出台的奖励办法同时废止。(三)本办法由县商务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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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巴彦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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