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创业服务网 呼兰区 关于印发2022年呼兰区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工作方案的通知

关于印发2022年呼兰区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中小学校:

为规范全区义务教育学校招生行为,根据《哈尔滨市教育局关于做好2022年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哈教规【2022】2号),制定《2022年呼兰区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哈尔滨市呼兰区教育局

                           2022年5月26日

2022年呼兰区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工作方案

为规范全区义务教育学校招生行为,平稳、有序地完成今年小学、初中招生工作,根据《哈尔滨市教育局关于做好2022年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精神,在调研论证的基础上,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招生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为依据,全面落实“四零承诺”,进一步规范招生行为,实行“阳光招生”,从根本上解决新生入学择校、择班、择师问题,维护学生平等接受教育的权利,促进全区教育事业健康、和谐、可持续发展。

二、工作原则和总体要求

(一)依法依规招生。以国家和省市相关政策法规为依据,以有利于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免试就近接受义务教育、有利于促进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有利于发展素质教育为原则,依法依规实施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

(二)坚持免试就近入学。持续推进落实中小学“四零承诺”,严格执行义务教育适龄儿童少年免试就近入学规定。义务教育学校均不得以任何名义挑选学生,严禁以任何成绩、证书、证明作为招生依据。

(三)招生工作信息化。公办义务教育学校招生继续推行“哈尔滨市义务教育招生入学服务系统”,报名入学民办义务教育学校的学生继续使用“黑龙江省民办义务教育招生服务平台”。针对我区实际加大宣传力度,提升网上报名比例。

(四)规范信息采集。按照“材料非必要不提供、信息非必要不采集”原则,通过信息化手段进行入学信息采集、核验,切实为群众办事提供便利。不得要求提供学前教育经历、计划生育证明、超过正常入学年龄证明等无谓证明材料;预防接种证明不作为入学报名前置条件,可在开学后及时要求学生提供。应当采集学生基本信息、家庭住址及家长姓名、联系方式等必要信息,严禁采集学生家长职务和收入信息。信息采集工作应在招生入学时一次性采集,不得利用各类APP、小程序随意反复采集学生相关信息。

(五)严格规范招生入学行为。严禁以任何形式提前组织招生、违规跨区域招生;严禁擅自招收已被其他学校录取的学生;严禁招收借读生、人籍分离、空挂学籍;严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设立任何名义的重点班、快慢班,或以举办各种实验班名义违规分班;严禁公布、宣传、炒作中高考状元和升学率。

三、具体内容和要求

(一)公办小学招生

1.招生入学对象。2022年小学招生入学对象为年满6周岁(2015年9月1日-2016年8月31日出生),具有我区常住户口或在我区居住且符合在我区就读条件的适龄儿童。违规招收不满6周岁儿童入学录入不了全国学籍管理系统。出现问题,追究学校领导及相关人员责任。

2.延缓入学相关规定。适龄儿童因身体状况等特殊原因需暂缓入学的,应由其法定监护人向区教育局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暂缓入学。暂缓入学期满,没有特殊原因的应及时入学;确需继续暂缓入学的,要继续提出申请并经批准后,方可继续暂缓入学。

3.统一开展网上报名。6月10-20日,进行网上报名、信息采集。符合入学条件的适龄儿童家长,须在“哈尔滨市义务教育招生入学服务系统”进行入学报名并上传相关入学信息。对个别不熟悉招生系统的家长可到学校由学校招生人员提供技术帮助。7月12日,所有报名但未被民办小学校录取的学生数据导入“哈尔滨市义务教育招生入学服务系统”。7月13-14日,对报名民办小学但未被录取的适龄儿童信息进行补充。6月28日-7月8日,对公办小学新生报名信息进行核验。7月15-19日,对报名民办小学但未被录取的适龄儿童的报名信息进行核验。7月20-22日,完成公办小学录取确认工作,并陆续发放公办小学入学告知信息。

4.个别由于特殊原因不能及时报名的,报名时间截止到7月31日。不在规定时间报名的,后果家长自负。

(二)公办初中招生

1.招生入学对象。初中招生对象为具有我区常住户口或在我区居住且符合在我区就读条件的小学应届毕业生。

2.回户籍地初中就读。在公办学校跨区、县(市)就读(户籍变迁等情况)的小学生,小学毕业后可以返回户籍所在区、县(市)就读初中,也可按照就读小学所在区、县(市)初中招生政策在就读小学所在区、县(市)升入初中。民办小学毕业生可以回户籍地公办初中就读。民族小学毕业生,不再就读民族初中的,可以回户籍所在区、县(市)就读初中。我市在外地就读的(外地返乡)小学毕业生,可以返回户籍所在区、县(市)就读初中。公办小学、民办小学、民族小学、外地返乡小学毕业生,要求回户籍所在区、县(市)公办初中就读的,应分别向毕业公办小学、毕业民办小学、毕业民族小学、户籍所在区、县(市)教育局提出申请,由学校或教育局告知审核证件、网上申请、统筹安排等事项,家长在“哈尔滨市义务教育招生入学服务系统”填报回户籍所在区、县(市)就读初中申请。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由户籍所在区、县(市)教育局统筹安排进入公办初中学校就读。

3.报名招生时间安排。6月28日-7月1日,家长在“哈尔滨市义务教育招生入学服务系统”进行回户籍所在地就读公办初中网上申请并上传相关入学信息。7月12日,所有报名但未被民办初中学校录取的学生数据导入“哈尔滨市义务教育招生入学服务系统”。7月13-14日,对报名民办初中但未被录取的小学应届毕业生信息进行补充。7月31日前,完成公办初中入学信息核验。8月2-5日完成公办初中录取确认。

(三)民办学校招生

公办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实行同步招生,义务教育阶段适龄学生只可选择公办或民办其中一种入学方式,不可兼报。

鉴于我区没有义务教育民办学校,哈尔滨万邦中学校、哈尔滨顺迈学校由哈新区(松北区)托管前属呼兰区管理民办学校。为满足我区学生选择民办学校就读的意愿,我区学生可继续报名哈尔滨万邦中学校、哈尔滨顺迈学校。网上报名时间,6月10日0:00-12日8:00,家长通过“黑龙江省民办中小学校招生服务平台”,选择填报这两所民办学校中的1所民办义务教育学校,真实、完整、清晰地提交报名所需要的所有资料,报名截止后不得变更或放弃已选择的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志愿。所有经审核通过的适龄儿童少年,获得参与民办义务教育学校电脑随机录取资格。

(四)做好特殊群体招生入学工作

1.妥善安置适龄残疾儿童少年入学。适龄残疾儿童少年原则上应到户籍所在区、县(市)举办的特殊教育学校(特殊教育班)或市特殊教育学校就学;能够适应普通学校学习的,可以到普通学校就学,普通学校不得拒绝接收。接收残疾儿童少年就学的普通学校要做好随班就读教育。

2.妥善安置优抚对象子女入学。要按照国家、省、市相关规定认真落实教育优待政策,妥善安置在我区居住的高端人才子女、烈士子女、现役军人子女、公安英模和因公牺牲伤残警察子女、消防救援人员子女等优抚对象入学。

3.切实做好进城随迁子女的入学安置工作。适龄随迁子女拟在我区接受义务教育的,需提供父母双方或一方及随迁子女的户口簿、在我区居住的居住证明或务工证明。区教育局将根据辖区内外来务工人员居住的实际情况,统筹安置随迁子女到指定学校就学,确保“应入尽入”。各中小学校不得直接招收随迁子女入学。

4.妥善解决集体户口、拆迁(棚改)户适龄儿童少年就学问题。根据实际居住情况,统筹安置集体户口、拆迁(棚改)户适龄儿童少年就近入学。本区集体户籍适龄儿童少年在实际居住地就学,可参照户籍与常住地址不一致的适龄儿童少年在居住地就学办法统筹安置。因住所拆迁临时变更居住地址需跨学区入学的,凭拆迁(棚改)户提供的临时居住证明、户口簿和拆迁(棚改)的相关手续,按照相对就近的原则予以统筹安置。

(五)严格执行分班、学籍管理的各项规定

1.严格执行均衡分班办法。小学、初中一年级新生在“两先一抽不调”的基础上继续实施电脑随机方式均衡分班。8月28日公布小学、初中一年级新生分班名单和教师组合名单,抽签确定各班班主任及科任教师。班级和教师组合一经确定,不得调换。随机分班完成后,学校不得再进行调整或重新编班,学生不得串班、调班、并班,无特殊原因不得随意调换班主任。

2.严格学籍管理。各学校是学籍管理的责任主体,新生入学后,学校要按规定时间做好小学一年级新生学籍注册;初中学校要以学生实际到校为准,不得为未报到学生调取电子学籍。

3.严格转学管理。认真审核招收的每名学生信息,按照“一人一籍、籍随人走、人籍一致”原则做好学籍相关管理工作。小学、初中起始年级的第一学期办理学籍录入,原则上不允许转学;初中、小学毕业年级原则上不允许在城区内转学。萧红小学为大校额学校,不再接收转学生。

四、学区划分及招生办法

(一)小学一年级招生

1.城区小学学区划分。

建国小学学区:通河路(四副食路、兰河名苑)以北,南北大街以西(其中东府路以北,南北大街以东,北二道街及亿兴路以西区域可选择东方红小学、新民小学、建国小学)。

幸福小学学区:通河路(四副食路)和建设路以南,南二道街以西区域;含广厦花园、兰河新城及萧红大道南省四院2、3、4、5、8、9、10号楼,兰苑国际A、B栋及以西区域。

东方红小学学区:南大街以东,建设路以北,东府路以南,三道街以西区域;迎宾路以北,四道街以西区域(含师专西侧家属楼);钢厂家属区、电厂家属区、兰河村、东岗村、呼口村、劳动村、光荣村、三家子村有意愿到该校就读学生(其中东府路以北,南北大街以东,北二道街及亿兴路以西区域可选择东方红小学、新民小学、建国小学)。

萧红小学学区:南二道街以东,建设路以南;三道街以东,迎宾路以南(不含师专西侧家属楼),新光路以南。

新民小学学区:北二道街东、新胜路北,亿兴路以东,东府路以北区域。四道街以东,迎宾路及新光路以北区域(其中东府路以北,南北大街以东,北二道街及亿兴路以西区域可选择东方红小学、新民小学、建国小学)。

2.城区建国小学、东方红小学、幸福小学、萧红小学、新民小学招生严格按照学区划分执行。招生由学校按照招生计划在教育局监督指导下进行招生,按户口或房照(由公安和房产部门核定后)招入到所在学区学校就读,教育局基教科、监察科派人监督。适龄儿童入学报名时,应提交适龄儿童及其监护人的户口簿、住宅产权证等证件原件,监护人应为父亲或母亲。优先录取学区内持双证学生(户口、产权证两个一致),次序录取持单证学生(户口或房屋产权证)。如果持单证学生超出该校招生计划,根据“双证”录取后剩余学位数进行电脑随机派位。

3.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和不具备城区学校学区户口、房照的适龄儿童由区教育局统筹安排到指定学校入学。有空余学位时,由教育局基教科根据城区小学招生计划,采取随机派位的方式进行统筹安排;具备城区学校学区户口、房照的有意愿的适龄儿童也可申请参加随机派位。如学校招生数额已满,则不进行随机派位。届时,邀请人大、政协、纪检、检察院、公安局、建设局、公证处、校长、家长代表以及新闻媒体等共同参与和监督。规定招生时间之后报名的学生,由教育局统筹安排,抽签确定班级。

4.农村小学按照乡镇中心校所属小学范围招生。

(二)初中一年级招生

1.城区初中学区划分。

四中:建设路以北,四道街以东区域;建设南路以北,二道街以东区域(含发行小区、国税小区、建行楼、石油楼、畜牧楼、房产楼、滨兰1号楼);东府路(大十字街)以北,北大街以东区域。

八中:码头路以南,南大街以东,建设南路以南合围区域;建设路以南(含金色人文小区),师专路以东区域。

实验学校:码头路以北,南北大街以西区域;建设南路以北,二道街以西,东府路(大十字街)以南区域。

2.城区初中招生时依据户口、房照(由公安和房产部门核定后)进行录取招生。各校优先录取学区内持双证学生(户口、产权证两个一致),次序录取持单证学生(户口或产权证)。如果持单证学生超出该校招生计划,根据“双证”录取后剩余学位数进行单证学生电脑随机派位。如持单证学生全部录取后仍有剩余学位,根据该校招生计划,对城区小学无学区户口、房照的毕业生和外来务工人员子女有意愿到该校就读学生进行随机派位。具备城区学校学区户口、房照的有意愿的小学毕业生也可申请参加随机派位。届时,邀请人大、政协、纪检、检察院、公安局、建设局、公证处、校长、家长代表以及新闻媒体等共同参与和监督。规定录取招生时间之后报名的学生由教育局统筹安排学校就读。

3.农村初中招生以乡镇中心校为单位,将所有小学毕业生统一招录到该乡镇中学为初一学生。

4.我区在外地就读的小学毕业生返回我区就读初中的,家长在“哈尔滨市义务教育招生入学服务系统”填报回户籍所在区就读初中申请,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由我区教育局统筹安排进入公办初中学校就读。

五、组织机构

为切实加强对今年招生工作的领导,区政府成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各相关职能部门要密切配合,通力合作,切实保证招生工作顺利开展。

组 长:朱丽欣 区政府副区长

副组长:杨 力 区教育局局长

苗秋丰 区公安分局副局长

门红岩 区不动产登记交易事物中心主任

陶 澎 区教育局副局长

姜维秋 区教育局副局长

成 员:相关单位部门负责人、各中小学校校长

下设招生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基础教育科。

主 任:陶 澎(兼) 区教育局副局长

副主任:马四海 区教育局基础教育科科长

李志辉 区政府教育督导室负责人

刘鹏飞 区教育局监察科负责人

成 员:基础教育科全体成员、监察科相关人员、各中小学校挂牌责任督学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政策宣传,营造良好氛围。各中小学校要通过学校网站公告、微信公众号、张贴招生公告等多种渠道和方式,切实加强招生政策宣传,让广大家长充分了解招生政策和招生程序,特别是网上报名程序,解除家长的疑虑,接受社会监督,实现“阳光招生”。学校要加强与家庭、社会的联系沟通,引导家长充分认识就近入学对于学生健康成长的价值和意义,积极宣传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成就以及有关促进学校均衡发展的政策,积极宣传百姓家门口的好学校,降低家长的择校愿望,避免盲目跟风择校,确保平稳、有序完成今年招生工作。

(二)完善工作机制,加强过程管理。建立健全各项制度,明确岗位职责,加强协调配合,确保招生工作透明公正、平稳有序。健全协作应急机制。建立专项工作直通网络,保持信息畅通。积极协调公安、应急等部门制定招生入学工作预案,成立应急小组,建立会商协调机制,快速稳妥处置突发事件。各学校要按照区教育局确定的班数、班额招录学生,任何学校不得藏匿学生,发生类似现象对校长及相关责任人做相应处理。

(三)规范招生行为,强化责任追究。各中小学要按照招生方案和教育部门的统一部署,公平、公正、公开招生。要完善违纪举报和申诉受理机制,依法依纪查处招生入学工作过程中的违纪违规事件,维护招生工作的严肃性,切实解决中小学招生工作中出现的突出问题,确保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规范有序进行。同时,全面强化监督问责,建立并实行责任追究制,对于在招生过程中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视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给予约谈、通报批评、实施党政纪处分等处理。区教育局将在招生结束后,开展招生工作专项检查,对于存在严重违规招生行为的学校予以通报,确保将中小学招生入学政策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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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呼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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