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条件:
企业法人设立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分支机构,由该企业法人申请登记,经登记主管机关核准,领取《营业执照》,在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由国家核拨经费的事业单位、科技性的社会团体从事经营活动或者设立不具备法人条件的企业,由该单位申请登记,经登记主管机关核准,领取《营业执照》,在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 ◆具体登记管理参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
办理材料目录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形式 | 材料类型 | 材料填写样本 | 来源渠道 | 纸质材料 | 材料必要性 | 填报须知 | 材料依据 |
1 |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营业单位、非法人分支机构必须报经批准的或营业单位、非法人分支机构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登记前必须报经审批项目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 纸质 | 原件 | 无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无 | 1.《中华人民共… |
2 |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仅限非法人分支机构提供) | 纸质 | 原件 | 无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无 | 1.《中华人民共… |
3 | 主管部门(出资人)或企业法人出具的资金数额证明 | 纸质 | 原件 | 无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无 | 1.《中华人民共… |
4 | 营业单位、非法人分支机构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件复印件(在申请书中粘贴身份证复印件和签署确认任职信息即可) | 纸质 | 原件 | 无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无 | 1.《中华人民共… |
5 | 地址的使用证明 | 纸质 | 原件 | 无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无 | 1.《中华人民共… |
6 | 主管部门(出资人)主体资格证明。◆主管部门(出资人)为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主管部门(出资人)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主管部门(出资人)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主管部门(出资人)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其他主管部门(出资人)的,提交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证明复印件。 | 纸质 | 原件 | 无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无 | 1.《中华人民共… |
7 | 《分公司、非法人分支机构、营业单位登记(备案)申请书》(下载网址:哈尔滨政务服务网:http://zwfw.harbin.gov.cn/) | 纸质 | 原件 | 空白范本 示例范本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无 | 1.《中华人民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