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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新区:社保费缴费事项清单:单位社会保险费申报缴费

单位社会保险费申报缴费

【事项名称】

单位社会保险费申报缴费

【申请条件】

社会保险费单位缴费人,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条第一款

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本人。

【办理材料】

1.依据社保经办机构核定应缴费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缴费人:

序号 材料名称 数量 备注
1 《社会保险费核定通知单》或电子计划数据 1份

【办理地点】

办税服务厅(场所)、电子税务局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全省办税服务场所工作时间、电子税务局24小时全天候

【办理时限】

即时办结

【联系电话】

12366

【办理流程】

哈尔滨新区:社保费缴费事项清单:单位社会保险费申报缴费插图

【缴费人注意事项】

1.单位缴费人对报送资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文书表单可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单位缴费人提供的各项资料为复印件的,均需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章。

4.单位缴费人一般按月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

5.单位缴费人依据社保经办部门核定的应缴费额进行缴纳。

6.依据社保经办机构核定数据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缴费人,当税务机关信息系统可以接收到社保经办机构核定的应征数据时,无需提供《社会保险费核定通知单》及其他资料。

7.职工个人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所在单位从其本人工资中代扣代缴。

8.单位缴费人通过税务机关信息系统完成申报缴费的,可以申请开具社会保险费缴费证明。税务机关出具的缴费证明,不体现社保部门的退费结果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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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哈尔滨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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