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社会保险费申报缴费
【事项名称】
单位社会保险费申报缴费
【申请条件】
社会保险费单位缴费人,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条第一款
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本人。
【办理材料】
1.依据社保经办机构核定应缴费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缴费人:
序号 | 材料名称 | 数量 | 备注 |
1 | 《社会保险费核定通知单》或电子计划数据 | 1份 | 无 |
【办理地点】
办税服务厅(场所)、电子税务局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全省办税服务场所工作时间、电子税务局24小时全天候
【办理时限】
即时办结
【联系电话】
12366
【办理流程】
【缴费人注意事项】
1.单位缴费人对报送资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文书表单可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单位缴费人提供的各项资料为复印件的,均需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章。
4.单位缴费人一般按月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
5.单位缴费人依据社保经办部门核定的应缴费额进行缴纳。
6.依据社保经办机构核定数据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缴费人,当税务机关信息系统可以接收到社保经办机构核定的应征数据时,无需提供《社会保险费核定通知单》及其他资料。
7.职工个人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所在单位从其本人工资中代扣代缴。
8.单位缴费人通过税务机关信息系统完成申报缴费的,可以申请开具社会保险费缴费证明。税务机关出具的缴费证明,不体现社保部门的退费结果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