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居民社会保险费申报缴费
【事项名称】
城乡居民社会保险费申报缴费
【申请条件】
参加城乡居民基本社会保险的缴费人,以及代办单位集中代收城乡居民社会保险费的代办人员,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申报缴纳城乡居民社会保险费。
城乡居民社会保险费申报缴费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申报缴费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申报缴费。
【设定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十条、二十二条、二十四条、二十五条
第二十条 国家建立和完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实行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政府补贴相结合。
第二十二条 国家建立和完善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将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合并实施。
第二十四条 国家建立和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二十五条 国家建立和完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相结合。
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人、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低收入家庭六十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和未成年人等所需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给予补贴。
2.《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全文
3.《国务院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号)全文
【办理材料】
1.城乡居民:
序号 | 材料名称 | 数量 | 备注 |
1 | 电子计划数据 | 1份 | 无 |
【办理地点】
办税服务厅(场所)、黑龙江税务微信公众号、龙江税务APP、银行柜面、批量扣缴、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合作商业银行提供的其他线上、线下缴费渠道、代办员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全省办税服务场所工作时间、黑龙江税务微信公众号和龙江税务APP24小时全天候、其他缴费渠道办理时间由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确定
【办理时限】
即时办结
【联系电话】
12366
【办理流程】
【缴费人、代办人员注意事项】
1.依据社保经办机构核定数据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缴费人,当税务机关信息系统可以接收到社保经办机构核定的应征数据时,免于资料报送。缴费人可签订社会保险费银税三方(委托)划缴协议,到期自动划扣应缴费款,无需再行申报。
2.代办人员通过到社保经办部门核准数据,通过社保费缴费客户端将应征费款信息传递到税务机关信息系统的,免于资料报送。
3.缴费人通过税务机关信息系统完成申报缴费的,可以申请开具社会保险费缴费证明。税务机关出具的缴费证明,不体现社保部门的退费结果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