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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自贸区企业注销相关政策法规

黑市监规〔2019〕12号)

各市(地)人民政府(行署),各有关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黑龙江省委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重塑营商新环境的意见》(黑发〔2019〕4号),持续推进商事制度改革,加快解决企业“注销难”问题,提高企业退出效率,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为企业退出市场提供更加便捷高效服务,根据市场监管总局等五部门《关于推进企业注销便利化工作的通知》(国市监注〔2019〕30号)要求,经省政府同意,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推行企业注销“一网”服务模式

(一)建立企业注销网上服务专区。依托全省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平台”),在2019年9月1日前,建成企业注销网上服务专区,整合相关部门的注销业务资源,将企业分别向各有关部门提交材料的传统办理流程,改为各有关部门“信息共享、同步指引”,实现企业注销“一网”服务。[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牵头,各市(地)人民政府(行署)、相关中省直部门配合]

(二)全面公开企业注销办事指南。在企业注销网服务专区,全面公开各部门的注销流程、条件时限、材料规范、办事地点等信息,提高政策的透明度和可预期性。[责任单位:各市(地)人民政府(行署)、相关中省直部门]

(三)优化企业注销流程。企业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对外发布债权人公告,或在市场监管部门办理清算组成员备案后,市场监管部门将企业开始清算的信息通过“平台”推送至相关部门。各有关部门对企业注销进行同步指引,将各自办理注销业务的流程、方式和结果通过“平台”告知企业,让企业能够“一网”获知各环节流程、进度和结果,提升企业办事体验。[责任单位:各市(地)人民政府(行署)、相关中省直部门]

二、落实企业登记注销改革措施

(四)优化企业普通注销登记程序。优化企业向公司登记机关进行清算组备案的程序,由企业自行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免费公示清算组信息;降低办事成本,将企业通过报纸公告的程序调整为允许企业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免费公告;精简申请文书材料,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公示清算组信息、发布公告的,不再要求企业提交清算组《备案通知书》、公告报样等材料,仅需提交注销登记申请书、依法作出的决议或者决定、清税文书、清算报告等材料。(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

(五)进一步完善简易注销登记改革试点。积极推进深化我省简易注销改革试点工作,适时调整公示系统适用简易注销程序的市场主体范围,将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农民专业合作社纳入改革范围;压缩简易注销登记公告时间,由45天(自然日)压减为20天(自然日);建立容错机制,增加多次申请功能,申请简易注销登记的企业经登记机关审查存在不适用简易注销程序的,待相关情形消失后,允许企业再次依程序申请简易注销登记。(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牵头、相关中省直部门配合)

三、实施税务注销分类处理

(六)税务部门实行清税手续免办服务。对未办理过涉税事宜,或者办理过涉税事宜但未领取发票、无欠税(滞纳金)及罚款的企业,税务部门实行免办服务,直接将免办信息反馈到“平台”。企业无需到税务部门办理清税手续,直接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简易注销。(责任单位:省税务局牵头、省市场监管局配合)

(七)优化税务注销即办服务。严格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优化办理企业税务注销程序的通知》(税总发〔2018〕149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 更大力度推进优化税务注销办理程序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9〕64号)关于优化税务注销相关规定。对于符合条件的企业,优化税务注销即办服务;对未处于税务检查状态、无欠税(滞纳金)及罚款、已缴销增值税专用发票及税控专用设备的纳税信用级别A级和B级的纳税人、控股母公司纳税信用级别为A级的M级纳税人、省级人民政府引进人才等创办的企业、未纳入纳税信用级别评价的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以及未达到增值税纳税起征点的纳税人,采取“承诺制”容缺办理。整合税务注销办理事项,强化“首问负责制”,根据纳税人具体情况一次性告知其全部应办结事项、报送材料,实施“套餐式”服务,提升纳税人实际办税感受,加快税务注销进度。纳税人完成税务注销后,税务部门将清税信息推送给市场监管部门,减少资料报送,加快注销办理速度。(责任单位:省税务局)

四、优化社保、商务、海关等登记注销

(八)简化商务、海关注销手续。商务、海关等部门在办理涉及外商投资企业、进出口企业的注销相关业务时,要进一步提高办事效率,优化流程,精简材料,为企业提供更加便利化的服务。商务部门要按照商务部要求,简化涉及国家规定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外商投资企业商务提前解散材料,进一步提高办事效率。商务部门审批完成后,将信息推送至“平台”。申请人办结各项海关手续后,申请注销海关备案登记仅需一份注销申请书。(责任单位:省商务厅、哈尔滨海关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九)优化社会保险登记注销流程。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根据市场监管部门共享的企业注销信息,提前预审,主动详尽告知企业结清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滞纳金、罚款等事宜。优化办理流程,对于在办理企业登记注销前已结清费用的企业,企业办理登记注销后,不再要求企业赴社会保险登记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注销。(责任单位:省人社厅)

五、聚焦企业注销中的“难点”“痛点”“堵点”,畅通退出渠道

(十)解决有限责任公司因股东不配合、失联等原因无法形成决议的问题。依据《公司法》规定、公司章程约定可以形成有效决议的,经书面及报纸公告通知全体股东,召开股东会形成符合法律及章程规定表决比例的决议并清算后,公司可以持决议与清算报告向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对公司无法形成有效决议的,支持股东向人民法院提起强制清算申请,凭人民法院终结强制清算的裁定向登记机关申请注销。(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

(十一)解决营业执照遗失申请注销登记的问题。企业可不再单独办理补领营业执照手续,与注销登记合并办理。企业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免费发布营业执照作废声明,或在报纸刊登执照遗失公告后,持相关材料及注销登记申请材料直接办理注销登记。(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

(十二)解决法定代表人发生变化后无法确定签署人的问题。企业清算期间法定代表人发生变化的,可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与注销登记两个环节合并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公司可以由股东依法成立的清算组负责人签署注销文件,非公司企业法人可以由出资人依法任命的新任法定代表人签署注销文件。(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

(十三)解决未办理涉税事宜且已被市场监管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办理清税手续问题。税务部门可以根据市场监管部门出具的吊销处罚决定以及企业的主动申请办理清税手续。(责任单位:省税务局)

六、强化信用管理,完善联合管理惩戒制度

(十四)强化信用监管。对于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办理注销登记后,被撤销登记的,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

(十五)严格失信惩戒。对于以“承诺制”容缺方式办理税务注销,纳税人应按照承诺的时限补齐资料并办结相关事项。若未履行承诺的,税务机关将对其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纳入纳税信用D级管理。(责任单位:省税务局牵头、相关中省直部门配合)

(十六)畅通救济途径。对恶意利用企业简易注销程序逃避债务或侵害他人合法权利的,支持有关利害关系人通过民事诉讼,向投资人主张其合法权益,投资人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

七、有关要求

(十七)强化责任。省市场监管局牵头负责推进企业注销便利化工作,会同相关部门加强对推进企业注销便利度工作的统筹协调。省营商环境监督局负责配合开展企业注销网上服务专区建设工作。税务部门负责提高企业清缴税款办理体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优化企业社会保险登记注销业务流程。商务、海关等部门负责优化涉及外商投资企业、进出口企业的注销业务流程。各市(地)政府(行署)要落实理顺工作机制,明确任务、细化措施、协同统筹推进,确保政策落实生根。

(十八)广泛宣传。各部门要加大对注销政策宣传力度,特别是要丰富宣传方式和渠道,让企业和群众“一看就清楚”“一问就明白”,进一步增强改革预期效应。同时,要加强对企业的法律法规宣传,让企业明确知晓在注销退市时应该履行的法律义务和责任。

(二十)加强培训。各部门要加大对市(地)、县(区、市)两级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确保工作人员全面了解改革政策措施,熟练掌握工作流程和办理要求,做好咨询、告知、登记服务,全面落实“首问责任制”和“一次性告知”,切实解决企业在注销中遇到的实际困难。

(二十一)持续推进。各地各部门要将优化企业注销作为一项长期改革工作,切实抓好抓实。要坚持问题导向,及时听取相关企业、群众等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研究解决突出问题,确保相关政策措施有效实施,改革红利持续释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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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松北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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