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请人申请。
2.受理:
(1)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在收到专利侵权纠纷处理请求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立案并通知请求人,同时指定3名或者3名以上单数承办人员处理该专利侵权纠纷.
(2)请求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在收到请求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知请求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3.审理:
(1)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在立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请求书及其附件的副本送达被请求人,要求其在收到之日起15日内提交答辩书并按照请求人的数量提供答辩书副本。
(2)被请求人提交答辩书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在收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答辩书副本送达请求人。
(3)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专利侵权纠纷,可以根据案情需要决定是否进行口头审理。
4.调解:
(1)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专利侵权纠纷案件时,可以根据当事人的意愿进行调解。
(2)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的,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制作调解协议书,加盖其公章,并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
5.裁决: 除达成调解协议或者请求人撤回请求之外,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专利侵权纠纷应当制作处理决定书。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