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住所(经营场所)合法使用证明。
2.外国(地区)企业章程及董事会成员名单(仅限金融、保险类外国(地区)企业提交)。
3.验资报告(仅限金融、保险类外国(地区)企业提交)。
4.外国(地区)企业董事长或总经理对负责人的任命书。
5.外国(地区)企业的资信证明(金融、保险类外国(地区)企业无需提交)。由与本企业有业务往来的金融机构出具。
6.项目合同(金融、保险类外国(地区)企业无需提交)。从事合作开发石油、承包工程、承包或接受委托
7.经营管理的外国(地区)企业所提供的合同(摘要 )中应明确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总费用。
8.中方合作单位出具的介绍函(金融、保险类外国(地区)企业无需提交)
9.外国(地区)企业的合法开业证明。
10.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
11.《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登记(备案)申请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