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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外区成立基金会需要什么条件

《基金会管理条例》第八条 设立基金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为特定的公益目的而设立;

()全国性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800万元人民币,地方性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400万元人民币,非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200万元人民币;原始基金必须为到账货币资金;

()有规范的名称、章程、组织机构以及与其开展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有固定的住所;

()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第十五条 基金会、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和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基金会修改章程,应当征得其业务主管单位的同意,并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第十六条 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按照章程规定终止的;()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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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道外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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