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设立律师事务所的条件
(一)有目己的名称、住所和草程
(二)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规定的律师
(三)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一定的执业经历,且三年内未受过停止执业处罚的律师
(四)有符合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规定敌额的资产
(五)设立合伏律师事务所,除应当符台《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2012年12月26日修正)第十四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有三名以上合伙人,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三年以上执业经历的律师,台伙律师事务所可以采用普通合伙或者特殊的营通合伙形式设立。台伙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按照合伙形式对该律师事务所的债务依法承担责任
(六)设立个人律师事务所,除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2012年12月26日修正)第十四条规定的条件外,设立人还应当是具有五年以上执业经历的律师,设立人对律师事务所的债务承担无限责
(七)国际出资设立的律师事务所,除符合《律师法》规定的一般条件外,应当至少有二名符台《律师法》规定并能够专职执业的律师。需要国家出资设立律师事务所的,由当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筹建,申请设立许可前需经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核拨编制,提供经费保障。 二、设立分所条件 成立三年以上并具有二十名以上执业律师的合伙律师事务所,可以设立分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