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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居民申办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

受理条件: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体工商户条例》 第十条 个体工商户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个体工商户变更经营者的,应当在办理注销登记后,由新的经营者重新申请办理注册登记。家庭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在家庭成员间变更经营者的,依照前款规定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一条 申请注册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登记事项属于依法须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许可证明。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  第三条 个体工商户的注册、变更和注销登记应当依照《个体工商户条例》和本办法办理。   申请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五条 申请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人签署的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经营场所变更的,应当提交新经营场所证明;   (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十七条 申请注册、变更登记的经营范围涉及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应当在申请登记前报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并向登记机关提交相关批准文件。

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向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决定予以受理; 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但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性内容进行核实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同时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核实的事项、理由及时间;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应当当场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决定予以受理;对于不符合受理条件的登记申请、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个体工商户登记范畴的,当场决定不予受理,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3、审查与决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予以登记,并出具《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性内容进行核实的,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经核实后,提交《申请材料核查情况报告书》,并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不予登记的,书面告知申请人,说明理由,并出具《登记驳回通知书》。

咨询电话:0451–53726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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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阿城区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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