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创业服务网 哈尔滨新区 松北区小额贷款公司设立的许可相关条件

松北区小额贷款公司设立的许可相关条件

一)基本条件

1.小额贷款公司的名称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依次组成,其中行政区划指小额贷款公司所在地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名称,在市(地)城区设立的,行政区划为市(地)名称,在县(市)设立的,行政区划为县(市)名称。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达到3亿元(含)以上,公司名称可冠“黑龙江省”或“黑龙江”。

2.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黑龙江省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规定的章程。

3.小额贷款公司的股东须符合法定人数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应由50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由2名至200名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4.小额贷款公司实行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注册资本来源应真实合法,全部为实收货币资本,由出资人或发起人在公司设立时一次足额缴纳。在市(地)城区设立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应不低于8000万元;在县(市)设立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应不低于6000万元;在国家和省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市)设立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不得低于3000万元。

5.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6.拟任职小额贷款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指公司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条件,应具备与其履行职责相适应的知识、经验及能力,应无犯罪记录和不良信用记录。小额贷款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应具备从事相关经济工作5年(含)以上或者从事金融业工作3年(含)以上的工作经验。

7.有具备相应专业知识和从业经验的工作人员。

8.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9.符合其它审慎性条件。

(二)股东资质条件

1.企业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可以向小额贷款公司投资入股。小额贷款公司的最大股东应是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

2.小额贷款公司的企业股东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在工商(市场监管)部门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 (2)向受理设立行政许可的主管部门申请设立之日起,成立满2年以上; (3)无犯罪记录和不良信用记录、不良纳税记录; (4)入股资金为自有资金且来源合法,不得以借贷资金入股,不得以他人委托资金入股; (5)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和资金实力; (6)入股前上一年度末,资产负债率不高于70%; (7)入股前上一年度末,权益性投资余额(含本次投资金额)原则上不得超过本企业净资产的70%; (8)入股前上两年度连续盈利。

小额贷款公司的最大股东除符合上述基本条件外,还应符合以下条件

(1)向受理设立行政许可的主管部门申请设立之日起,成立满3年以上;

(2)入股前上一年度末,净资产不低于1500万元;

(3)入股前上两年度利润总额之和不低于600万元。

3.小额贷款公司的自然人股东应符合以下条件: (1)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无犯罪记录和不良信用记录; (3)入股资金为自有资金且来源合法,不得以借贷资金入股,不得以他人委托资金入股; (4)应当具有一定的行业背景,为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或股权所有者、或为从事工商业经营的个体工商户、或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理事或监事。

4.其他社会组织投资入股小额贷款公司,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三)股权设置条件

小额贷款公司最大股东及其关联方持股比例不超过小额贷款公司股本总额的40%,其他股东及其关联方持股比例不超过小额贷款公司股本总额的20%,不低于股本总额的5‰。 小额贷款公司股东的关联方具体是:企业股东的法定代表人以自然人身份出资入股,如企业股东是最大股东,则其法定代表人是最大企业股东的关联方,最大企业股东不视为其法定代表人的关联方;其他企业股东与其法定代表人之间互为关联方。企业股东的法定代表人与自然人股东之间具有夫妻、父母子女关系,如企业股东是最大股东,则相应的自然人股东是最大企业股东的关联方,最大企业股东不视为相应自然人股东的关联方;其他企业股东与相应的自然人股东之间互为关联方。自然人股东之间具有夫妻、父母子女关系,则相应的自然人股东之间互为关联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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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松北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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