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依据
1、《个体工商户条例》(2011年4月1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6号发布,根据2014年2月19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八条 申请登记为个体工商户,应当向经营场所所在地登记机关申请注册登记。申请人应当提交登记申请书、身份证明和经营场所证明。个体工商户登记事项包括经营者姓名和住所、组成形式、经营范围、经营场所。个体工商户使用名称的,名称作为登记事项。
第十条 个体工商户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个体工商户变更经营者的,应当在办理注销登记后,由新的经营者重新申请办理注册登记。家庭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在家庭成员间变更经营者的,依照前款规定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二条 个体工商户不再从事经营活动的,应当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2、《个体工商户登记办法》(2011年9月3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56号公布):“第三条 个体工商户的开业、变更和注销登记应当依照《个体工商户条例》和本办法办理。申请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二、办理流程
1.申请人向住所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所提出申请。
2.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符合条件的,不予以受理并说明理由。
3.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
4.对符合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相关规定的,予以核准,出具《准予登记通知书》;对不符合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相关规定的,依法予以驳回,出具《登记驳回通知书》,并说明不予登记的理由。